一、元朝的行省制
“省”是中国现行的中央政府直接统辖的第一级地方行政区划。我国从元朝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行省制度。蒙古人入主中原以后,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称“都省”,因统辖地域辽阔,根据全国地理形势,设立10个行中书省分治。首都所在的腹里地区(今河北、山东、山西及内蒙古部分地区)仍由中书省直辖,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行省掌管所辖省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政事务,统领路、府、州、县;距省治较远,或少数民族地区,另设宣慰司道,作为行省的派出机构。
元代的地方行政制度实行多级制:
┌───-府—-州—-县
中央─┬─行省─┼─路─-府─-州─-县
│ └─────--州—-县
└--宣政院辖地
10个行省:
1.陕西行省 治奉元路(今陕西西安),辖境相当今陕西、甘肃东南、内蒙河套以南地区。
2.辽阳行省 治辽阳(今辽宁辽阳),辖境包括今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及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地区。
3.甘肃行省 治甘州(今甘肃张掖),辖境包括河西走廊,今宁夏、内蒙古河套以西地区。
4.河南江北行省 治汴梁(今河南开封),辖境相当今河南废黄河以南和湖北、安徽、江苏省的长江以北地区。
5.四川行省 治成都(今四川成都),辖境相当今四川省岷江、邛崃山以东地区及湖北、湖南西部、陕西南部地区。
6.云南行省 治中庆(今云南昆明),辖境包括今云南全省,四川南部及缅甸、泰国北部地区。
7.湖广行省 治武昌(今湖北武昌),辖境包括长江以南、湖南、广西、海南全省及贵州大部、广东雷州半岛。
8.江浙行省 治杭州(今浙江杭州),辖境包括今安徽、江苏省长江以南地区,浙江、福建二省及江西省鄱阳湖以东和信江流域。
9.江西行省 治龙兴(今江西南昌),辖境包括今江西省大部及广东省。
10.岭北行省 治和林(今蒙古共和国哈喇和林),辖境相当今蒙古共和国全境、内蒙大兴安岭以西、新疆阿勒泰地区及俄罗斯西伯利亚地区,为诸王封地。
另外,以朝鲜半岛的高丽王国置征东行省,行省丞相由高丽国王兼任,自辟官属,财赋不入都省,与元朝其他行省性质不同。
元代地方机构的官员为达鲁花赤(意即长官),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汉人任总管、知府、知州,品秩相同,而实权在达鲁花赤手中。元代在路、府治所在城市内设置隶事司,(上都、大都设警巡院)专门负责管理城区居民,这是中国地方行政机构明确区分城市与乡村之始。
二.明代的地方行政制度
明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第一级区划是两京十三布政使司(省),合称15省:
京师(北直隶)、南京(南直隶)、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江西、湖广(今湖北、湖南)、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
每省机构分置三司:
左、右承宣布使司主管一省民政,分领府州县,由中央六部统管
提刑按察使司主一省监察司法刑狱,听命于刑部、督察院
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户卫所,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
地方行政区划隶属关系为:
┌府─┬─属州─县
2京13省布政使司——│ └──——县
└直隶州────县
都指挥使司——卫——————所
都司、卫、所是明代地方军事机构,内地卫所并不占有土地,只是不设府、州、县的边疆地区,由国家拨给土地屯种。每5600人设“卫指挥使司”,1120人设“千户所”,112人设“百户所”。分屯设兵,父子相继,世为军户,控守要害,也兼理地方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