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地设:土司,委以当地部族酋长,世袭,管辖土府、州、县。
东北(黑龙江流域奴尔干都司)、西北(哈密七卫)、及青藏地区(乌思藏、朵甘思)设“羁縻都司、卫、所”,由少数民族酋长担任指挥使者,发敕书印信,隶于兵部。
西藏地方政教领袖有灌顶国师;赞善、护教、阐化、阐教王封号,受封于明朝皇帝,各有封地,形同地方政权。
朝廷为有效地控制土司,一般设“流官”值理。各级土官由朝廷委任,颁给印信,为其统治的凭证,明代土司之间纠纷,往往为争夺印信以取得属民的承认。明代一方面完善土司制度,另一方面又实行“改土归流”政策,革除土官的世袭,代以流官,逐步纳入地方行政系统。
明代设巡按御史为监察官员负责监察各省三司,以防止地方专权。例:戏剧中的江南八府巡按的故事。但因地方三权分立,无统一领导,产生政权运转不灵的弊病,于是明中叶以后又有总督,巡抚之设。巡抚:“巡守抚军”,以民事为主,设于各省。总督:以军事为主,兼理民政,大都设在边区。另有专管漕运、河运的总督。总督、巡抚对清代及后世影响很深,
三.清代的地方行政区划
满清入关,定都北京,废南直隶(南京),清初沿袭明代15省的划分,各省事务以巡抚为主,每省设一总督主军务,这是总督、巡抚成为地方行政官员之始。
康熙六年(1667)鉴于原明代南直隶(江南省)、陕西省、湖广省辖域过大,各分为两个省。全国为18个省:
直隶、江苏、安徽、山东、山西、陕西、甘肃、河南、四川、江西、湖北、湖南、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
乾隆25年(1760)全国定为8总督,总督为地方最高长官。即:
直隶总督
两江总督,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
陕甘总督,辖陕西、甘肃二省
四川总督
闽浙总督,辖福建、浙江二省
湖广总督,辖湖北、湖南二省
两广总督,辖广东、广西二省
云贵总督,辖云南、贵州二省,
另有河道总督专责河防事宜,漕运总督专事漕运。
雍正年间直隶总督兼巡抚事,乾隆中叶,因军务日重,裁四川、甘肃二巡抚,统由总督兼理。故,全国只有15巡抚。山东、山西、河南三省未设总督辖区,由巡抚兼总督事。
光绪10年(1884)新疆建省,置巡抚一人;11年(1885)福建分设台湾省,由福建巡抚改任,移驻台湾(治今台南),1895年中日战争后割让日本;光绪33年(1907)增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巡抚和东三省总督,所以,清未共有23省,9总督15巡抚。
清代省一级长官:总督总理大区域军政事务,职权最重。巡抚掌一省财政、民政、司法,乡试,地位略次于总督,二者常并称“封疆大吏”。
清代在边疆地区实行军政合一的制度,由中央委派重臣,授以将军、办事大臣等职来统辖。全国有五个将军辖区:
盛京(驻奉天府,今沈阳)、吉林(驻吉林)、黑龙江(驻齐齐哈尔)、乌里雅苏台(驻今蒙古)、伊犁(驻惠远城,今新疆霍城东南)。
二个办事大臣:西藏(驻拉萨)、西宁(驻甘肃省西宁府),分管西藏、青海地区。
一个由中央理藩院直接管理的内蒙古地区:内六盟、套西二旗与察哈尔。
清朝确立省制的过程中,在雍正朝完成改土归流,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最终形成。
清代省以下的各级行政区划统隶关系如下:
┌——州
┌——府————县
│ └——厅
省─┤
├——州─———县
└——厅
小结:
明、清及至现代,省制一直被承袭下来,数目增加了,省境有继承,也有变化。元明清时期省级地方行政区划最重要的特点:突破了按山川形势走向,自然区域划分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