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导致了一场长期性和全局性的灾难,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环境污染和破坏也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迅速蔓延的时候,中国于1972年发生了几件较大的环境事件。
大连湾污染告急,涨潮一片黑水,退潮一片黑滩,因污染荒废的贝类滩晾5000多亩(1亩=666.6m2),每年损失海参1万多千克,贝类10万多千克,蚬子150多万千克;北京发生了鱼污染事件,市场出售的鱼有异味,经调查是官厅水库的水受污染造成的。此外,还发生了松花江水系污染报警。一些渔民食用江中含汞的鱼类、贝类,已经出现了水俣病(甲基汞中毒)的症兆。
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中国派代表团参加了1972年6月5日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通过这次会议,使中国代表团的成员比较深刻地了解到环境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高层次的决策者们开始认识到中国也存在着严重的环境问题,需要认真对待。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1973年8月5日至20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一)环境保护事业的奠基(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的历史贡献
这次会议虽然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召开的,但它却标志着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开端,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应有的历史贡献。具体表现为会议取得了3项主要成果:
一是向全国人民、也向全世界表明了中国不仅认识到存在环境污染,且已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而且有决心去治理污染。会议作出了环境问题“现在就抓,为时不晚”的明确结论。
二是审议通过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环境保护方针。
三是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后经国务院以“国发〔1973〕158号”文批转全国。
2.《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国务院批转的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规定》共10条,第1和第2条提出“做好全面规划,工业合理布局”;第3条“逐步改善老城市的环境”,要求保护水源,消烟除尘,治理城市“四害’,消除污染;第4条“综合利用,除害兴利”规定预防为主治理工业污染,要求努力改革工艺,开展综合利用,并明确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
其余各条对于加强土壤和植被的保护;加强水系和海域的管理;植树造林,绿化祖国;以及开展环保科研和宣传教育;环境监测工作,环保投资、设备和材料的落实也都做了规定。
3.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立
在“国发〔1973〕158号”文国务院的批示中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精干的环境保护机构,给他们以监督、检查的职权”。根据文件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各地区、各部门陆续建立起环境保护机构。1974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国家计委、工业、农业、交通、水利、卫生等有关部委领导人组成,余秋里任组长,谷牧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创业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
这一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全国重点区域的污染源调查、环境质量评价及污染防治途径的研究
主要有:①北京西北郊污染源调查及环境质量评价研究;②北京东南郊污染源调查、环境质量评价及污染防治途径的研究,这是在总结西北郊工作经验基础上进行的,强调了污染防治途径研究的重要性。此外,沈阳市、南京市等也开展了类似的研究工作。
在水域、海域方面开展了蓟运河、白洋淀、鸭儿湖污染源调查,以及渤海、黄海的污染源凋查。
2.开展了以水、气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为重点的环保工作
主要是保护城市饮用水源和消烟除尘,并大力开展工业“三废”的综合利用。
3.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自197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之日起,为了尽快控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1974~1976年连续下发了三个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并提出了“5年控制,10年解决”的长远规划目标。尽管因缺乏科学的预测分析,目标不切合实际,但仍是一大进步。
4.逐步形成一些环境管理制度,制定了“三废”排放标准
1973年“三同时”制度逐步形成并要求企事业单位执行;1973年8月国家计委在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对污染严重的城镇、工业企业、江河湖泊和海湾,要一个一个地提出具体措施,限期治好。1978年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提出了一批限期治理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名单,并于当年10月下达。
为了加强对工业企业污染管理,做到有章可循,1973年11月17日,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卫生部联合颁布了中国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这是一种浓度控制标准,共4章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