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区位是指城镇的空间分布,城镇与外部自然、社会和经济事物之间所形成的空间关系。城镇区位包括自然地理区位、经济地理区位、政治地理区位、文化地理区位等,它们表述的是城镇与外部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所形成的空间关系。自然区位主要是指城镇形成和发展的自然条件,城市与山脉、河流、湖泊、海洋等因素的关系,地形、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城市的形成和发展。经济区位是指城镇与周围经济事物的关系,诸如铁路、公路、港口、城镇、农副产品基地等。政治地理区位因素包括行政区划、邻近国家、民族关系、人口迁移等。文化地理区位因素包括地方文化、历史传统、文化交流、风俗民情等。
城镇地理分布的特点可归纳如下:第一,城镇具有显著的亲水指向。沿河、沿湖、沿海地区城镇较多,在两条河流交汇处,或大的河流入海处,往往会形成比较大的城市。旧时我国小城镇多临水分布,居民用水和水运是重要因素。第二,城镇具有显著的人口分布指向。因为在一个区域的人口中,总有一部分人口从事非农业活动,他们在空间分布上是相对密集的。人口密集地区城镇数量较多,并在其人流、物流的枢纽部位形成比较大的城市。第三,城镇具有显著的交通指向。在交通运输枢纽处,比如两条或多条铁路交汇处,铁路干线与公路干线交汇处,两条或多条公路干线交汇处,也会形成比较大的城市。第四,城镇具有显著的历史文化指向。历史悠久的城市往往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在历史文化胜地,或者著名旅游地,或者大规模的宗教活动地,都有可能形成比较大的城市。
乡村聚落地理分布的特点可归纳如下:第一,乡村聚落多分布于自然条件比较好的地方。从总体上看,自然条件好的地方乡村聚落多,自然条件差的地方乡村聚落少。从地势地貌来看,平原、盆地乡村聚落多,山地、高原乡村聚落少。就气候条件而论,湿润温暖的地方乡村聚落多,酷寒酷热或干旱缺水的地方乡村聚落少。第二,乡村聚落具有明显的亲水型指向,即靠近水源丰富、水运条件比较好的地方。许多乡村聚落临水布局,因为这样有利于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生产。第三,乡村聚落趋向于交通运输便利的地方。乡村聚落与交通运输有相互促进的关系。比较大的乡村聚落,许多是靠近交通运输干线。第四,乡村聚落与商贸业也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有不少乡村聚落就是因为地方性商贸活动而形成的。第五。一部分乡村聚落拥有地方特色显著的历史文化。在庙宇、道观、教堂等,在家族祠堂所在地,在旅游地,有助于乡村聚落的形成和发展。
人们把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根据其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加以改造、利用和保护的全过程。城市土地利用是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利用程度和土地利用效果的总和。它既是一个把土地自然生态系统转变为人工生态系统的过程,也是一个自然、经济、社会诸要素综合作用的过程。乡村土地利用主要是农业用地,此外还包括居民点用地、交通用地、生态用地等。城市用地可划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政府机关用地、休憩用地及绿化地带、交通用地和其他公共事业用地、农业用地和水面。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一些农业用地逐渐转化为非农业用地。
城市功能分区是基于城市的自然地理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社会经济活动、历史文化特色和对外联系交流,对城市区域进行空间功能划分。通常可把城市区域划分为中心商业区、一般性商业区、居住区、市政与公共服务区、工业区、交通与仓储区、风景游览区与城市绿地、特殊功能区等。城市功能分区主要受制于自然条件、历史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交通运输因素等。一般来说,大城市功能分区复杂,小城镇功能分区相对简单。
2001年,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体系。新的土地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3个,二级类15个,三级类71个。3个一级类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5个二级类的具体含义是:
表5-3 我国土地分类体系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农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他果园
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
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
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用地
建设用地 商服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住宅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工矿用地、采矿地、仓储用地
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瞻仰景观休闲用地
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施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慈善用地
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空闲宅基地
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街巷
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宗教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墓葬地
未利用地 未利用土地
其他用地 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未利用土地
河流水面、湖泊水面、苇地、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我国“土地新政”
2004年底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连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土地新政”的出台,表明了中央政府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心。国家的“土地新政”包括诸多新意。第一,在土地利用方面,涉及基本农田的变动更为严格,占用基本农田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第二,在运用价格机制调控用地方面,当制定了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之后,地方政府不可能再为招商引资而竞相压低地价。第三,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总体要求是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如果达到30倍补偿上限仍不足以补偿被征地农民损失的,就需要动用国有土地收益来进行补偿。第四,保护耕地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负主责,“土地新政”明确划分了各级政府土地管理的权利和责任,并将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第五,在土地流转方面,允许建制镇、集镇及村庄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