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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日渐淡化的殖民地特色

时间:2010-01-29  归属:中国经济地理

  香港自1840年开埠以来,在15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深深地打上了殖民地的烙印,这主要体现在其政法体制、经济以及教育和新闻事业方面。随着香港经济的发展和“九七”的回归,这些特点已逐渐淡化。

一、殖民地特色

  1.殖民地的政法架构

  香港现行政制中的权力来源和建制、行政系统、法律和司法制度等方面,都刻上了英国长期的殖民统治这个根本特点的烙印,这决定了香港政法体制的性质及其运作和功能。

  (1)政治制度的殖民架构。从1843年《英王制诰》颁布以后,结合后来的《皇室训令》,香港就开始按照直辖殖民地的模式设置港英政府机关和职官,并逐趋定型。这种殖民政治最基本特点就是:港督听命于远在伦敦的英女皇、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大臣;在香港,总督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主要体现在总督对咨询机构行政局的议员的意见可以置之不理;在需立法局通过的法律问题上,港督又总能控制多数票。

  港督以下的政治结构采取“委任议局”模式——即港督下设行政、立法两局,但议会全为委任而非选举产生。这种模式便于实现英国攫取香港的本来目的——“不是着眼于殖民,而是为了外交、军事和商业的目的。”

  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性还体现在作为香港的主体民族——华人,没有任何的公民权利。在“宪法”《英王制诰》和《皇室训令》中给予华人的是赤裸裸的种族歧视政策:例如中国技工和劳工不准在园内穿行,华人不得在欧人区居住等等。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末才稍有改变。

  (2)法制体制的殖民架构。香港的法律制度基本照搬英国的模式属于普通法法系。香港的成文法包括三个部分:①英国政府为香港殖民制定的法律:如在香港起宪法性法律作用的根本法《英王制诰》和《皇室训令》及英国规定的效力涉及香港的某些条约的部分条款,如国际人权公约。②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本土法律:英国的判例法。③香港自行制定的条例和附属立法。另外,香港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判例也是香港法律的重要渊源。

  香港法律制度的殖民性体现在:①基本照搬英国的普通法模式。②英语适用于法律制定和执行的全过程。③包括英国本土法律和港英法例在内的英国法律居于独一无二地位,其中香港的法律仍要根据英国的法律精神去执行,只有当香港法律出现空缺时,中国的旧例才适用。如在1971年前的准许纳妾及专施于华人的清朝肉刑。④歧视华人并禁止华人的爱国活动。

  香港的司法体系主要包括法院体系及一系列辅佐性制度。

  (1)香港的法院虽没有完全照搬英国的法院体制,但其架构成终审权的归属仍带有明显的殖民统治色彩,其基本框架为:由裁判司署构成基层法院,最高法院作为其上级法院,而院上诉的最终审级为英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这使得最高法院成为英国与香港司法的联接点,保证了英国对香港司法活动的控制权。

  (2)香港的律师制度基本仿效英国模式,将执业律师划分为律师和大律师两支,律师主要来自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审判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警察制度也仿效伦敦,部分领导成员直接来自伦敦警察厅。

  2.殖民经济特色

  基于英国政府殖民统治的目的就是要竭力谋取其最大利益,因此其在多方面给予英资财团和企业以优惠和方便。

  (1)资本方面。英国殖民者通过开埠初期在香港嫁接资本而使香港从一个小渔村变为典型的资本主义经济都市。这些资本得到殖民者的支持,享有某些殖民特权,同时直接为殖民者及其宗主国的利益服务。英资财团利用其特权地位控制着香港的经济命脉,从能较为准确统计出来的制造业帐面固定资产以及上市公布已发行的股本来看,据有关统计,以英国本土为基地的英国公司和香港七大英资财团的资产总额合计为360亿美元,其中汇丰、怡和、太古、和记黄埔、会德丰、嘉道理以及英之杰等七大综合性企业集团,帐面资产值约256亿美元。英资财团董事会主席或有影响的董事大都享有“行政局”或“立法局”的成员资格,这使其在竞争中往往会取得内部消息而先发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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