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公社时期
中国在土改以后,原计划用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完成农业合作化。因为中国农业合作化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而且工业发展水平又比较低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无疑是一个正确的决断。但实际进程大为加快,当初级社还没有得到巩固的情况下,仅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就过快地过渡到高级社,接着又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完成了由高级社到人民公社的过渡。据有关部门统计,1958年8月,全国已建立人民公社8730个,参加农户占总农户的30.4%;到同年12月,全国74万多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便合并、升级为26578个农村人民公社,参加农户占总农户的99.1%。
人民公社与高级社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它既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又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与高级社相比,人民公社的基本特征是“一大二公”,即规模大,平均每社5000户,比高级社扩大30倍;公有化程度高,在全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自负盈亏。结果“一平二调”(即平均主义、无偿调拨)、“共产风”、“高指标”、“瞎指挥”盛行起来,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从1959年2月郑州会议开始,至1962年2月为止,核算单位由公社改为大队,继而又改为生产队,建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管理体制。生产队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劳动力归生产队所有,产品由生产队分配。公社、大队的土地、山林、水面及大中型农机具,分别归全公社、全大队范围内的社员集体所有。公社的规模由1959年的5000户减少到1962年的1800户,同期,生产队的规模由39户减少到24户。
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生产队有生产经营权,自行决定生产措施和产品分配。生产队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建立劳动作业组,实行小段或季节包工的生产责任制。在分配制度上,继续实行按劳动工分分配的制度。
“文化大革命”时期,“左”的错误思想泛滥,不但未能进一步改正公社化以来“左”的错误,反而把60年代初期纠“左”不彻底的政策,当作右倾加以批判。不少地方否定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推行大寨大队的“一心为公劳动,自报公议评分”的生产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平均主义、形式主义再一次盛行起来,把农业经济推到了崩溃的边缘。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业经济管理体制,基本上是沿用了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模式,实践证明,它不适合中国实际,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主要是:
(1)经营集中。社队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采用什么增产措施,推行何种耕作制度,生产结构和作物布局如何安排等都由上级决定,利用直接的指令性计划形式层层下达,生产队作为公社基层单位,必须绝对服从,自主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强迫命令、瞎指挥,挫伤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2)管理集中。长期以来,人们存在一种偏见,认为集体经济必须集中劳动。带有地区性的社队经济,使劳动力被局限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由生产队统一指挥,集体劳动。在“大寨式”的劳动管理制度的支配下,干好干坏、干多干少一个样,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生产上“大呼隆”、“磨洋工”的出工不出力的现象。
(3)分配集中。按时或按件评记工分,依据工分支付报酬的方式,易于使社员产生只顾数量、不顾质量的不良倾向,不利于提高农活质量,增加农产品的产量。这种农业体制,剥夺了劳动者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利,大量劳动成果被侵占,出现了对集体经济的离心倾向。
三、改革开放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为了克服缺点、纠正失误、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开拓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对农业中的生产关系作了重大的调整,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使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首先,表现在所有制形式上,以前一切生产资料都归生产队所有,农户只是单纯提供劳动力,联产承包责任制突破了这一点。在保留土地仍归生产队公有的基础上,其他生产资料则作价到户,由农户占有和使用。而农户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还可以增置生产资料。
其次,在经营方式上,克服了生产队是唯一的生产经营决策者,劳动者只管劳动,不问经营的缺点;实行了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生产队统一经营为辅,生产队只组织少数需要统一协调的生产环节的经营。这样,农户就变成了生产、经营的经济细胞,生产队则由以前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变成了服务性的单位。
再次,在分配方式上,改变了繁琐的以劳动日(工分)分配的形式。在承包土地时,生产队根据土地的质量和数量确定承包户应上交生产队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承包户生产出来的产品按承包合同上交后,剩下的产品就归自己所有。
总之,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使农户成了生产、经营细胞。生产队则由一个完整的企业变成为以土地公有制和农户分散经营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其任务是保证承包合同的执行,统筹、协调农户之间的经营关系和共同经济活动。在这种新型的农业合作经济中,存在着双层经营层次,实行的是“统分结合”,“以分为主”的体制。
当前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原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后保留的与土地的承包经营相联系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除此之外,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联合经济组织。这些新的经济联合组织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称之为新的经济联合体,另一种叫联营经济组织。新的经济联合体,是指农村中生产经营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联合起来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实体。它的新表现在:打破了地区、部门、所有制、隶属关系的界限,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和规模及灵活的分配方法。它是以解决农村中多余劳动力、技术和资金的出路为出发点,以开辟新的生产门路为目的,以相互的经济利益为基础,按自愿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联合经济组织。新的经济联合体的出现,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村生产不断向社会化发展,也必然要求有供销、加工、储运、技术、信息、信贷等各种社会化的服务。为了适应这种需要,各种新的经济联合体应运而生。
联营经济组织是指农村中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联合举办的各种企业。它虽然和新的经济联合体有某些共同之处,但又有一定的区别。参加这种联合的主要单位,基本上保持原来独立经营者的地位,不改变所有制的性质,只是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实行经济联合,是原单位业务上的扩展和单位之间经济联系的加强,以保证各自都能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