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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环境经济

时间:2015-09-03  归属: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

  1992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在第七项“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条文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机制在中国经济生活中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强,企业经营机制也在逐步发生变化。”因此,各级政府应更多的应用经济手段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下面主要介绍五个方面。

一、排污收费

(一)概述

排污收费是我国环境管理中最早提出并普遍实行的管理制度之一,它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和试行阶段。197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二是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阶段。1982年2月,国务院在总结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排污收费工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实行排污收费的目的及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做出了统一规定。三是排污收费制度发展、改革和不断完善阶段。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在全国实行了排污费有偿使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颁布了新的污染超标收费标准和超标噪声收费标准,统一了全国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根据我国酸雨污染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在广东、贵州两省和青岛等九市开展了二氧化硫收费试点工作。

回顾20年来排污收费工作历程,可以说中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基本上形成了理论上有基础、法律上有依据、衡量上有标准、执行上有程序、实践上有成效,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理论基础和性质

在理论上,中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根据“污染者负担”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运用价值规律的理论和体现经济利益的机制,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

中国的排污收费有两个层次,性质是不同的。一是超标准排污费,这是一种经济补偿性质。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损害和降低了环境质量,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害,因此应承担治理责任和实行经济补偿,但这种补偿只是一欠量补偿。例如:1996年我国征收的排污费是40.96亿元,而当年仅工业污染的经济损失即已超过1000亿元。二是排污收费,即不管是否超标,只要是排污就要按排污量来收费,这是根据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来确定的。因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就是使用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容量),环境自净能力也是一种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资源不能无偿使用,使用环境资源应该交资源费,排污收费是一种环境自净能力的使用费。

2.排污收费的法律规定及标准

在法律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6个环境保护法律中,对排污收费制度都做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就排污收费工作颁布了两个办法,并在12项行政法规中对排污收费制度作了补充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60多项排污收费的地方法规,使中国的排污收费形成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四个层次组成的法律体系。

在收费标准上,以略高于污染治理运转费为原则,中国规定了五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制定了数十项地方补充收费标准。使排污收费制度逐步走上了定量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3.实践上有成效、效益显著

在实践上,排污收费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中国环境经济政策的具体体现,既强化了环境监督管理,也为工业污染治理和发展环境保护事业提供了资金。据1993年全国排污费财务决算报表分析,全国已建立各级污染源专项治理基金21亿元,1993年贷出治理基金6.1亿元。1991~1993年,环境保护补助金为31.81亿元,占污染治理投资总量的5.28%(见表16-1)。

此外,按国家规定,排污费的20%可以用于发展环境保护事业。15年来,排污费累计用于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的资金达45亿元,其中用于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购置和环保业务活动补助31亿元,用于环境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14亿元。

(二)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

为使排污收费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地发挥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必须进行改革。

1.“谁污染、谁治理”改变为污染者付费

建立在“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基础上的超标排污收费,不免除排污单位的治理责任,企业排放污染物由企业负责治理;城市生活污水居民负担不了治理责任,便落在了城建部门头上。治污设施无利可图,基建资金和运行费用都难筹集,运行费用的困难更为突出。1995年修改后重新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水》和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都提出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即排污者(包括企业、事业、居民等)只要是排出污染物就要按排放量交费。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业的发展,促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市场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9年3月26日制订并颁布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在总则第二条中提出:“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或污染治理业务的环保企业(服务方)接受排污单位(委托方)的委托,进行环保设施专业化运营或污染处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服务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委托责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2.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排污者都应缴纳排污费,且应按照排污总量制定恰当的收费标准。排污收费标准的改革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才能根据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出较为系统完整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按功能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相适应的排污收费标准。当前,按排污总量进行排污收费尚处于试点阶段。如按污水排放总量进行收费,安徽省已作出了比较接近实际的规定:居民生活污水收0.6元/吨,工业污水收0.7元/吨,第三产业排污水收1元/吨。二氧化硫(燃煤排放的)排污费的试点工作,各省、市也规定了相应的标准(见表16-2),促进了污染防治和技术进步,为防治酸雨污染筹集了资金,但也暴露出收费范围不尽合理、收费标准明显偏低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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