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地灾多发的国家。这是由于我国地区广阔,地质条件复杂,地质构造活动较强烈,地貌差异悬殊,而南北、东西气候迥异,所以自然地灾的发生的频率高,损失大,可谓自古已然,所以,我国古代对地灾的反应也很早,很强烈。但由于对自然灾害的原因在认识上长期受“天人感应”和“天谴论”的局限,特别是受到远古巫祝的影响,在发生较大地灾时,常用宗教性的社会活动进行祈祷和禳解。但也有回避、防卫和救济性的社会行为,而且越接近现代,这些减灾活动增多起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祈祷之类的行为便逐渐被淘汰了,或者说被遗忘了。
(一)宗教性行为
有历史记载的这种社会行为,大致在周代已经盛行起来,而且常常是在政府(朝廷)的有关机构主持下进行的。《周礼·春官》载“凡天地之大灾,类社稷、宗庙”。“小宗伯,大灾及执事祷祠于上下神祇”。这里所说的“大灾”是指日、月蚀、山冢崩(也包括地震)等非常之变。“类”是祭天,也包括祭祀社稷、家庙,而主持其事的是“小宗伯”(“大宗伯”的副职),相当于后代的礼部,职责是掌邦国祭祀典礼。这里说“小宗伯”在大灾变时率领“执事”祷于上下神祇的“执事”,据《周礼》注释,就是“大祝及男巫、女巫”。祷就是求福,也就是向神祇免灾或减灾。这种典礼自周以来至明清时代都在进行,不过,开始是巫,后来便由道士或僧人进行了。而有些祷词往往由当时的著名人士撰写(祷词,道教称为“青词”)。禳解,也是由僧、道举行。这类仪式称“打醮”或“设醮”,也称“祭祷道场”。也有不设道场,由政府官员亲临地灾现场祭祷的。如周定王二十一年,晋国的梁山崩,壅河三日不流,“晋君率群臣临河哭之”就是一例。后代因灾祭祀河神、河伯、海神、江神的不绝于史。似乎明清以后这些神祇都归并到龙王庙去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洪水灾害给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在这一方面最著名的莫过于“西门豹治邺①”。西门豹制止为河伯娶妇的恶俗,为民除害。为河伯娶妇就是由巫祝带头搞起来的。
设醮祈祷、禳解的办法,在唐、宋以后颇为盛行,它适用于各种灾害。地灾方面如地震、山崩、地裂缝等也常常用之,而且有些政府高级官员如王安石等人也为之撰祠文(写青词)。现从他的文集《临川集》中摘录四首,都是为祭祀所写,时间是1068年(宋神宗熙宁元年)河北路的地震、水灾之后。
沧、瀛州地震设醮青词(二首):
伏以地德安静,震非其常。阴阳厥衍,以告咎罚。禳有典,仰赖监歆。所冀方隅,具膺庇贶。
伏以自河以北,坤载不宁。敷置净筵,以祈后福。仰惟皇觉,敷佑群生。监此斋精,俯垂庇贶。
定州北岳庙为地震祭祷祝文:
伏以自河以北,阳出镇阴,人用不宁。咎由菲德。永惟聪直,庇佑一方。祇饬使人,斋精以祷。尚蒙歆鉴,无有后艰。
北岳庙为定州地震开启祭祷道场青词
恭以地职持载,静惟其常。今兹震摇,以警不德。涉河而北,又用惊骚。惟岳有神,庇绥厥壤,祓除祠馆,按用祈仪。请命上灵,冀蒙孚佑,敢忘寅畏,以答眷歆。
总的意思是灾害系天或神对人的示警,祈祷保佑。还是天人感应的思想。
到了元代,这类祈祷又由僧人与天师执行。元泰定四年(1327)四月,潮水冲破盐官州(今浙江海宁县)海岸,令庸田司官征夫修堵,又令僧人诵经,复差人令天师致祭。①次年(1328),盐官州海堤崩,遣使祷祀,造浮图二百十六,用西僧(喇嘛)法厌之。这类事情多不胜述。
发现地裂缝,也有请僧道禳解的。如明崇祯十三年(1640)冬,河北束鹿县城西张家庄迤东地裂一缝,南北长30余丈,宽尺许,以绳测之,莫竟其底。“乡人醮禳之,乃渐合”。(引自《束鹿县志》)明代的束鹿县治在今束鹿东南的滹沱河北岸。河北平原的山前平原与中低过渡地带,近年来在约35个县先后发现地裂缝177条(60年代到80年代以来)③,少数长达数千米,最宽达2.0米,可见深度10米左右,被认为古河道和今河道有关,由超采地下水所致,但发生于350多年前的地裂是否为同一原因,值得研究。
(二)回避性行为
回避性行为在关于黄河的迁徙的讨论中我们已经提到了殷的五迁其都,可能是与逃避水灾有关的部族社会行为,可见这一办法在前17—前11世纪已经实行过多次了。但是,黄河的迁徙无常,在殷代以后显得更为频繁。有人统计说有26次大的迁徙。这26次大迁徙的时间很长,从前602年(周定王五年)到1938年(民国二十七年),共2540年。迁徙游荡的区域是黄淮平原。每次河灾都对当地人民造成巨大灾难,也包括对省县乡村的城乡集镇带来灭顶之灾,于是受灾严重的城镇只好迁治。
迁治也就是回避。同河患有关的县以上城镇迁治,有历史记录的有:长清(759)、临邑(963)、郓州(公元1000)、饶安(1096)、郓城(1166)、曹州(1187)、归德(1232)、定陶(1371)、仪封(1389)、商丘(1502)、城武(1519)、单县(1519)、丰县(1526)、邳县(1593)等。(《黄河水利史述要》)
同地灾有关的迁治,县以上的城镇有180年(东汉光和三年)秋,表氏(今甘肃高台县西)地震迁治;734年(唐开元二十二年二月壬寅),秦州地震(裂度9,震级6.75),本治上邦(今天水)廨宇及居人庐舍崩坏殆尽,乃徙治成纪(今秦州)之敬亲川。三峡地区的秭归、巴东、巫山、奉节、云阳等县治,在历史上均有过迁治的记载,其中有的就是因滑坡山崩等地灾原因而迁徙的。②
(三)防卫性行为
在我国古代,“防”字的意义就是“堤岸”,所以《周礼·地官·稻人》有“以防止水”的明文。防备,也叫“隄防”、“堤防”。堤也是防的意思。《管子·四时》有“治隄防,耕耘树艺”。所以“隄防”也引申为防范的意思,如元曲《窦娥冤》有:“没来由犯王法,不隄防遭刑宪”的用法。只是到了现代汉语,这个意义的“隄防”改写为“提防”了。
“提防”一词的来源,说明“堤防”在我国影响的深远,也就是水灾在我国影响久远。前面曾经提到黄河堤防之兴,起于战国,但是作为一个城镇、村庄或居民点,它起源更早,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如西安半坡遗址,居住区外就围绕一条深5—6米,宽6—8米的大防卫沟。那是距今6000多年的建筑。它所防卫的除了外部的人、兽侵入外,对于地灾、水灾等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这又和堤防有什么关系呢?这个问题,在《管子·度地》篇中,有一段文字说明了城池(也就是隄防)的起源:
故圣人之处国者,必于不倾之地,而择地形之肥饶者,乡(向)山左右,经水若泽,内为落渠之写,因大川而注焉。……天子中而处,此谓因天之固,归地之利。内为之城,城外为之郭,郭外为之土阆。地高则沟之,下则隄之。命之曰金城。树以荆棘,上相穑著者,所以为固也。
可见当时,大的居民点(如国都)必居“不倾之地”,也就是没有地灾的地区。而且有山有水,经常的水流应与大川相通,以利泻水。内为城,外为廓,廓外为“土阆”,土阆实即最外一层防护建筑。它在地势高的地方,就是挖深沟(如半坡人遗址),在地势低的地区就筑隄。沟岸和堤连接,上面还种满荆棘。从这样的布局,使我们能更深一步了解“堤防”——“提防”的真正含义。
《管子·度地》还说:“令甲土作隄大水之旁,大其下,小其上,随水而行……大者为之隄,小者为之防。”这就把隄防的字义也区别出来了。
所以,古代对地灾的防卫性社会行动主要是表现在兴修水利方面。而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的地灾,限于技术条件,基本上是只能迁居,或于灾后重建,对于缓慢性地灾,如水土流失、沙漠化、盐渍化等,也少良策可循。对于容易发生的地方(易倾之地),只好回避而不择为居地。
值得推荐的水利方面的防卫行为大致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防卫江河水患的长达数千里的黄河大堤和长江大堤;二是防卫江湖水患的洞庭、洪泽、太湖等的湖堤,防卫海潮与海侵的千里海塘(江南)与海堤(江北如范公堤);三是南方各省山区民间兴修的防止水土流失的池塘和梯田。至于古代广泛兴修的防止旱灾的陂塘(即小型水库),则主要防卫的是气象灾害。
水利方面的专著很多,不在此赘述。不过,值得指出的是有些古代兴修的大型水利工程,经过长期使用,由于地质条件的变化,逐渐显现其不利的一面,如黄河大堤的抬高,是黄河形成地上河的主要原因,而长江荆江大堤的巩固,是洞庭湖面积缩小的重要原因,同时它也是造成江汉平原长期相对沉降的原因。这些人为因素造成的被动局面,前面已经较详细地从地质学角度作过分析,目的是为了提醒今后治理环境问题时注意,将其考虑到今后的治理规划中去而已。
(四)关于地灾的赈灾行为
赈灾就是救济灾民,又称赈济或赈卹(恤),但赈恤又含有慰问因灾死亡者的家属的意思。赈灾主要由政府进行,大致起源于周代,但具体到某一次灾害的赈恤,似始于西汉。在它的早期,主要是针对对国家有严重影响的大区域的水灾、旱灾和蝗灾。对于地灾的赈济,以汉宣帝本始四年(前70)的一次发生于夏四月壬寅(二十九日)的大地震。这次地震发生于河南郡(治洛阳)以东,49个郡国大地震,或山崩水出(即地震、山崩、泥石流),死6000余人。为了救济这一次特大灾害,朝廷以宣帝的名义下诏书:“律令有可蠲除以安百姓,条奏。被地震坏败者,勿收租赋,大赦天下”。(《汉书·宣帝纪》)蠲除即捐除、减免,凡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的税收,都予以减免,不收租赋。这其实是送给灾民的空头人情,大灾之后,反正租税也收不上来了,予以减免,既可以表示政府的赈济,又多少可以安定人心。
过了三年,汉宣帝地节三年(前67)九月壬申(十九日),京师长安地震。这次损失及伤亡情况不明,但有离京外走的流民。政府又以宣帝名义下诏书:“池未御幸者,假与贫民。郡国宫馆,勿复修治。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汉书·宣帝纪》)
池为皇家圈定的园林和陂池,皇帝没有使用过的,借与贫民耕种利用。流民还归本乡的,借与公田,贷给种子、粮食。算事是当时的人头税和徭役。这种赈济办法是暂时给土地、种子、食粮,使灾民能够生产自救,并且免除人头税和徭役。较前三年的赈灾办法有了改进。
到了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二年(46)九月戊辰(初五日),河南郡(治洛阳)以东地震,42个郡国受灾,最重的是南阳(汉光武帝刘秀的家乡),并有地裂,压死人。朝廷制诏曰:“其令南阳勿输今年田租、刍稿(草料),遣谒者(官名)按行。其死罪,系囚在戊辰以前,减死罪一等,徒皆弛钳,衣丝絮。赐郡中居人压死者棺钱,人三千。其口赋、逋税,而庐宅尤破坏者,勿收责。吏,人死亡,或在坏垣之下,而家羸弱不能收拾者,其以见钱谷取傭,为寻求之。”(《后汉书·光武纪》)
这一次赈灾除了灾民之外,还考虑了减轻震前在押的死罪和囚徒的刑期和刑具,给衣物;对地震灾害中死亡者,给予棺木钱每人三千文,因房屋、墙垣倒塌所压者,家属无力收拾的,给钱雇人寻找,灾民则予以赈济,损失严重的并免收田赋和应纳粮草和历年积欠的税款。
赈地灾为灾民送医、送药,始于北魏世宗延昌元年(512)的肆州地震。这次地震死5310人,伤2722人,北魏世宗下诏赈济,曰:“肆州地震,陷、裂,死伤甚多,言念毁没,有酸怀抱。亡者不可复追,生病之徒,宜加疗救。可遣太医,折伤医,并给所需之药,就治之。”(《魏书·世宗纪》)
由于这几种对地灾区人民的赈卹方式,主要是由国家进行的,所以在太平年月,国家昌盛、富裕的时候,一般都能照例行事。直到明、清时期,还是如此。但在国家动乱之时,朝廷自身难保,虽然是严重灾害,也只好搁置一边了。
经查,自元代以来,我国发生的严重地灾,主要是地震,其赈灾的情况如下:
元大德七年八月(1303年9月17日),山西洪洞赵城8级地震,平阳、太原尤甚,村堡移徙,地裂成渠。人民压死者不可胜计(有说20多万的,也有说40多万的)。“遣使分道赈济,为钞九万六千五百余锭。仍免太原、平阳今年差税。山场、河、泊听民采捕。”(《元史·成宗纪》)
钞是元代的纸币(也有用绫织的)。锭是银货单位。“仍免”,即“还免去”。
明嘉靖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1556年1月23日),陕西华县地震,死83万以上。这次特大地震灾害,明朝政府的赈济是:“嘉靖三十五年二月,甲午三月十五日,以地震发银四万两,赈山西平阳府,陕西延安府诸属县,并蠲免税粮有差。”(《嘉靖实录》卷432)
三月,皇帝遣户部侍郎邹守愚初六日乙丑,致祭于中镇霍山。
夏四月丙甲(5月19日),赈陕西灾。(《明史·世宗本纪》)
五月,丙寅(6月15日),以地震免山西蒲、解、临晋、安邑、夏、芮城、猗氏、平陆、荣河9州县去年秋粮。(《嘉靖实录》)
这次赈济似乎比较逊色,本为华山地震,不到华山致祭,反而到山西霍山去了。陕西赈灾较差,四万两灾银送到山西去了,不知是否山西请灾时间较早还是其他原因,而陕西之赈到次年四月才派人发放,从此也可知明代朝廷的昏暗无能。
清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1679年9月2日),河北三河、平谷8级地震,死近1万余人。“户部、工部遵谕议,地震倾倒房屋无力修葺者,旗下人房屋,每间给银四两;民间房屋,每间给银二两,压死人口,不能棺殓者,每名给银二两。得旨:所议尚少,著发内努银十万两。酌量给发。”(《清圣祖实录》卷82,第18页)
清乾隆三年十一月廿四日(1739年1月3日),宁夏平罗、银川8级地震。“水涌新渠、宝丰,县治沈没,发兰州藩库银二十万两,命兵部侍郎班第往赈之。”(《清史稿·高宗纪》)
据赈灾的侍郎班第回奏:“奉恩旨:凡被压身故民人,大口每民给埋葬银二两,小口每名给埋葬银七钱五分,无主人口,官与埋葬,共费银六万五百余两。现在人口,散给口粮外,有两口者给房一间,三口者给房二间,五口者给房三间,多者递增。每间给房价二两。灵州、中卫被灾轻者,每间给房价银一两。共费带银二十九万七千余两。民家牛只有被灾伤毙者,每户给牛价银八两,分四年带征还项。满汉官兵被压身故者,照巡洋被风例赏恤,共费银八百余两。”〔(清)张金城、杨浣雨《宁夏府志》卷22、乾隆四十四年刊本〕
民国九年十一月初七日(1920年12月16日),宁夏海原8.5级地震,死亡24万余人,赈灾详情不明,只查到上海《时报》1922年4月13日(7)及《字林西报》1921年8月18日(7)所报道的“甘肃大地震之工赈”即“以工代赈”。“大陆报云,上年甘肃因大地震而成灾,经中西人(士)认真办赈,计用损款十三万五千元,成绩甚好。因灾区颇广,约一万三千方哩。交通又不便,实行以工代赈之法。共僱灾民先后数万人。最后之一次僱一万五千人。已成之工程,为掘发压埋之处二十所,造路四、桥一、大水沟一,又开湖二十。北京义赈会本据十四万元,今尚余五千元。……”
看来政府的救济还不如乾隆时候对银川、平罗地震的赈灾得力。
总的来说,我国对地灾的赈灾,经过了汉代的免征赋税,到暂与土地、湖泊、种子、粮食使灾民生产自救,发展到给与救济款、衣物;北魏时又派送医务人员和医药。到了后来似乎主要是以钱为主,到民国时期则出现了以工代赈的办法,这些方法如果能综合起来进行,可能会取得更大的效果。这到新中国时代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