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简称地灾)其范围应该包含哪些灾害在内呢?直到目前,认识上尚未完全统一。在国外,一位地质学家在他的著作《环境地质学》中,将凡是给人类生存环境造成灾害性破坏的地质作用的结果,都称为地质灾害。而地质作用的动力既有来自地球的内营力如火山爆发、地壳运动、构造活动、地震、地球自转、重力作用、放射性元素蜕变等;也有来自外营力,如风化、剥蚀、崩塌,河流的侵蚀、搬运、堆积等,也包括人类的工程经济活动的影响在内。它们与大气、水和生物以及太阳辐射能、重力能、日月的引力有密切的关系。如此说来,地质灾害与当地的地质环境的关系非常密切。所以,凡是由大气圈(包括气候、风力)、水圈和岩石圈的运动有关的作用所造成的灾害,都可以称为地灾。因而干旱和洪水灾害,也应包括在地灾之内。这样,地灾和自然灾害的区别就很小了。
但是,有的地质学家,仅将地质灾害限定为火山、地震、山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几项给人类造成巨大环境破坏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当然还包括人为因素导致的相似地质灾害在内。
本书所论述的地质灾害范围不包括气候变化和水文变化所造成的直接灾害,如水、涝、暴雨、寒冻、风、雪、冰、雹灾害和旱灾。但由风害导致的沙暴,河湖海岸线崩坍,河流改道,湖泊的变化,由气候所造成的冰川、雪崩,由干旱和风沙所导致的沙漠化、冻土,等仍属地灾范围。生物灾害也只能说是自然灾害,而不属于地质灾害范围。
在材料的处理方面,各种地质灾害,由于我国的地质条件的特殊性,也区别对待。如火山爆发的灾害既少而且小,而荒漠化的情况比较严重,造成的灾害在历史上和现代都比较严重。所以在叙述讨论中,火山灾害所用的篇幅就远不如荒漠化。
人为的地质灾害,也就是目前国内外所谓的次生环境地质灾害的重要内容,更应该予以重视,我们将在第四章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