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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减轻地震灾害的社会行为

时间:2015-09-14  归属:我国地质地震灾害
现代减轻地震灾害的社会行为

(一)管理队伍

 

    新中国成立后,地震减灾事业得到了党和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1950年建立的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研究所已经着手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和震源微观研究。1953年,成立以李四光为首的中国科学院地震工作委员会,1969年4月,成立以李四光为组长的中央地震工作领导小组。1971年8月,在中央地震工作小组的基础上成立国家地震局。

    国家地震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地震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统一管理全国地震工作,负责全国地震监测、预报、科研、管理建设规划区及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危险性预测工作,研究地震事件和地震预报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从地震预测、预报、防震(包括部分抗震、救灾)等环节,采取综合对策,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不断加强国家防御、减轻地震灾害的功能,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据1992年的统计,它在全国设有直属研究所、队、中心等事业单位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26个,地震仪器厂1个,还有地震技术专科学校、地震出版社等,共有职工15000多人,其中科技人员10000多人,包括高级科技人员1000多人,中级科技人员4000多人。国家地震局及其直属单位组成了我国的专业地震工作部门。我国地方地震部门由地、市、县地震办公室(局)组成。另外还有大量的协作部门。专业与非专业部门或社会性组织的结合,逐步在全国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学科、多途径的地震减灾科研与工作体系。

    我国国家地震局的工作方针是:“在坚持以预防为主,发挥政府的减灾职能,专群结合,在提高全民族的防震减灾意识的基础上,提高综合防御能力,努力减轻地震灾害,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减轻地震灾害,最主要的措施有监测预报、地震工程、抗震、综合防灾、救灾等几个方面相辅相成,专群结合是我国地震工作中的一条成功经验。

 

(二)监测预报

 

    专业队伍是承担地震监测、预报任务的主要力量,并进行有关理论方法的探索与研究工作。而地方台、企业台、水动态监测网、宏观异常群测点等群众队伍则在预报任务中的某些短临前兆观测方面起到积极的配合作用。因此我国地震监测系统除以国家管理项目为主干外,还补充了大量的业余观测站、点。形成全国台网与区台网、固定台网与流动观测、测震台网与前兆监测台网、专业台网与地方台网及群众测点相结合的局面。据1992年统计,全国有测震台727个,其中隶属国家地震局的有585个;有线传输遥测地震台网6个,无线传输遥测地震台网5个,共有观测台265个。全国地震数据库系统1个,数字地震仪台站10个,国际合作合建地震台23个,强震观测台站257个,地震预报实验场2个,区域性数据库6个。除青藏高原中西部和南海绝大部分海域外,现有测震台网可监控4级以上(ML>4)的地震,很大一部分地区可监控3级以上(ML>3)、2级以上(ML>2),甚至1级以上(ML>1)的地震。监控能力大致与我国地震活动分布、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状况相吻合。地震前兆监测系统包括测震、重力、地磁、地电、地壳变形、地应力一应变、地下水物理动态、水文地球化学、电磁波等9个学科方法。至1990年底,全国有863个前兆监测台站,1731个观测项目。另外,还有大量的地震流动观测点(地壳形变、重力、地磁的有4000多个)。它们相互配合,形成了从全国到地区的多级监测预报系统。

 

(三)工程地震与抗震

 

    解放以后,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与历次大地震的发生,我国的工程建筑抗震工作从无到有,从京津等局部地区最终扩展到全国6度与6度以上地区,由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发展到现有工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从建筑物抗震到水坝、桥梁、管线等工程设施抗震,从单体工程抗震发展到全面提高系统工程与区域、城镇、企业的综合抗震能力,多层次、多方位、逐渐深入、逐步规范化地开拓了抗震防灾工作,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抗震防灾道路。这个发展历程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66年邢台地震,属于我国抗震防灾工作的开创阶段。这个期间内虽然未建立全国抗震防灾工作管理机构,但随着第一个国民经济五年计划的实施,围绕地震区一百多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等问题,在收集、整编中国历史地震资料的基础上,开展了基本烈度鉴定等工作。1954年,中国科学院土木建筑研究所(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的前身)开始着手研究建筑的抗震课题,次年成立了抗震研究小组;1956年,地震与抗震防灾研究工作列入了我国12年科学技术规划(但当时全国只有少数人从事抗震研究工作),现代的地震观测台网开始建立。国家建委于1957年和1958年相继3批颁发了298个城镇的基本烈度。一些部门开始进行地震工程的科研与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工作。由于我国没有自己的抗震设计规范,工程人员主要参考前苏联的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出于经济原因,1957年4月,国家正式规定:在8度和8度以下地震区,一般民用建筑与建筑物均暂不设防;9度与9度以上地区,则从降低建筑高度,改善建筑的平面布置与注意厂址选择来减轻地震灾害。此阶段的工作重点是解决8度以上高烈度地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1959至1964年,我国编制了包括各类工程结构的《地震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草案》,规定了房屋建筑、水工、道路等工程抗震设计内容。1969年,编制了《京津地区建筑抗震设计暂行规定》,这些标准虽未正式颁布,但对抗震设计与以后的规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从1966年邢台地震发生后到1976年,我国抗震防灾工作逐步走向了正规,在组织、技术、法规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发展。此阶段在河北、山东、云南、广东、四川、辽宁等地发生了一系列大地震,给国家与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我国政府加强了抗震防灾领导,逐步建立了抗震管理机构与各类地震工程研究单位,随之着重开展了震害调查、经验教训总结、抗震设计规范、抗震防灾对策研究。编制了与抗震有关的多种规范、标准和三百万分之一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此图在地震中、长期预报的基础上,给出了从70年代起100年内国内各地区在平均场地条件下可能发生的地震最大烈度。并按地震基本烈度分为<6,6,7,8,9,≥10度6个区域。1974年,首次完成并由国家建委正式颁发了《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4)》(试行)(简称《74规范》),结束了新建城市一般不考虑抗震设防的历史。之后,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各部门相继颁发了一批有关抗震设计的规范、标准与规定,初步形成了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颁标准到地区标准的工程抗震设计标准系列,构成了指导抗震设计的技术法规。此阶段抗震工作由京津地区扩展到了全国7度区。

     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抗震防灾工作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不但全国抗震防灾管理工作体制与机构网基本形成,国家与地方财政拨给了大量抗震防灾经费,且继房屋建筑之后,构筑物、各类工程以及市政设施、工业设备的国家或部门抗震设计标准、规范、规定、办法、制度以及现有房屋、构筑物、工程设施与设备的鉴定标准相继颁布试行。到80年代,逐步发展并初步形成了门类较齐全的抗震设计、鉴定标准系列,使工程结构与设施等的抗震设计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1977年,颁发了《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以后又陆续颁发了各类工程设施的鉴定标准。1979年,颁发了关于抗震加固工作的几项规定,在对地震区内新的基本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的同时,对全国地震区范围内现有的工程设施与建筑作抗震鉴定并对低于抗震设防标准的部分进行加固。因旧中国遗留的老旧房屋抗震能力极差,遭遇5—6级的中强地震就会造成较大破坏,加上新中国成立后的20多年里,新建的大量房屋与工程设施均未作抗震设防,不抗震,故提高其抗震能力是一项重要的抗震防灾工作。此外,对震后的建筑、工程环境进行恢复重建,以及开展提高城镇、企业综合抗震能力的研究也在逐步进行。同时健全了有关抗震防灾的科研机构,抗震理论与实验研究等都有了进展,国际合作得以加强。1984年,又颁发了《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抗震设防和加固的暂行规定》,解决了一批重要(大)城市的抗震设防问题。1986年,第八次全国抗震工作会议上作出了6度区城乡全面开展抗震工作的规定;同时,从设计规范、防灾规划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对策与措施。由于我国6度地震区的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近三分之一,特别是上海、武汉、杭州、郑州、济南、青岛等许多大城市都位于6度区内,所以对6度区的建筑和工程设施抗震设防具有重要的意义。按规范估算,对6度区进行抗震设防增加的土建造价不到1%,却可保障建筑在遭受6度甚至7度地震影响时不至于有较大的破坏。到1990年,全国约有2.3亿平方米工业与民用建筑、60座水库、14条铁路的重要设施和980座桥梁、6座骨干电厂、6条主要输油管道、设施和一些重要的工厂、通讯枢纽得到了抗震加固。

    在第一、二代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1990年完成了第三代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它采用了国际上先进的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法,考虑了我国大陆地震活动的时空非均匀性,充分吸收了地震预报的研究成果,改进了分析模型与方法,因此达到了更高的水平。该图可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土利用规划,并可为中小工程和民用建筑提供抗震设计的依据,为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预测、制定地震减灾规划或地震对策方案提供基础资料。同时,在此阶段,人们也对主要大中城市、油田、核电站、大中型水电站、水利枢纽或厂矿等一系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做了更具体的烈度研究工作,如地震基本烈度复核,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小区划与抗地震动设计参数、震害损失预测等。

    地震烈度表是衡量地震时一定地点地震动强烈程度的尺度。《中国地震烈度表》是我国第一个地震烈度表,完成于1957年,在我国的破坏性地震烈度评定工作中用了20余年。1970年以后制定了《中国地震烈度表(1980)》。烈度表的最终目标是以定量的物理标准代替宏观标志,用仪器代替人的感觉。但在其很长的过渡阶段内,应把宏观标志与物理标准密切结合起来。其中定量标准相对稳定,它应与震级、震中距、震源深度等参数有较好的相关性,而定性描述的宏观标志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在使用时也应较为灵活地掌握。《中国地震烈度表(1980)》仍把烈度分为12度,它采用地面加速度峰值与速度峰值作为烈度的物理指标。

    强震观测是工程抗震学科的主要支柱之一,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于1961年开始筹划强震观测工作,次年,在广东省新丰江水库主坝上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实验性强震观测站。1966年3月邢台地震后,该所在震区开展了捕捉余震的近场流动观测(世界上首次),随后,在邢台、石家庄地区布设了首批固定台站(标志着我国的强震观测工作由实验室阶段向实际观测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截止到1987年12月,在我国7个主要地震活动区内先后设置了257台位置固定的强震仪,其中147台用于对基岩、土壤等自由地表进行观测,51台用于对结构及临近地表进行观测,59台用于对各类建筑或工程结构进行观测。另外还有180台备用观测仪,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的固定台网。并在全国范围内出动了40次流动队,架设了219个流动台站,进行捕捉余震的流动观测工作,为我国的强震数据积累作出了贡献。全国开展强震观测工作的单位有20多个,其中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的强震观测仪器最多,有固定台仪器77台,备用观测仪30台,开展近场地震学与地震工程学方面的观测研究;其次为中国建筑科学院工程抗震研究所,主要进行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抗震研究,从1974年开始开展工作,有固定台仪器34台,备用16台。其他固定台仪器有20台或20台以上的观测单位有云南省地震局昆明地震研究所、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水电部水电科学研究院等,它们分别进行工程地震学与水上抗震研究等。通过固定台网与流动观测,全国共获取有效的中国地震加速度记录约1600条。这些记录作为基础数据在有关地震工程与地震学研究、重大工程抗震设计、城市防灾规划及我国各类工程结构抗震规范的编制中发挥了作用。

    工程力学研究所于1970年开始处理邢台地震获得的强震记录。70年代后期,若干单位逐步发展了强震数据处理技0术,编写了相应的软件,处理了历年积存的强震记录并建立了强震记录数据库,并开展了国际强震数据的交换。80年代初,实施中美强震观测合作研究计划及联合国援助强震遥测台网工程以来,取得了一大批地表与地下的近场地震动加速度记录。

    由于国力的限制,目前我国强震观测事业的发展还远不能适应国家建设与学科发展的需要。例如,我国主要强震活动区内尚未完整地布设最必须的、用可靠仪器装备的、以较全面地获取地震动近场信息为目的的台网或台阵;不少高烈度地区的强震观测尚属空白;具有中国特色的流动观测系统尚不健全,技术装备落后,人员素质也有待提高;观测技术大多严重落后于目前国际水平,不能有效地获取地震动全过程及全空间的完整信息;全国地震动资料处理的内容尚欠丰富,标准也不统一,交流网的工作效率不高;仪器的研制与生产工作也要下大工夫。

 

(四)地震防灾与救灾

 

    抗震防灾工作通过工程的与非工程的技术手段,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以求全面减轻与预防地震灾害。

    城市是人类活动的中心,人口、建筑与社会财富十分密集。强震一旦发生于城市及附近,后果十分严重。从最近几十年我国发生的大震看,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均以城市为主。抗震设防与加固仅能提高单体工程的抗震能力,要减轻现代城市与大型联合企业的地震灾害,必须全面提高其综合抗震能力。对此,我国是采取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加以实施的办法解决的。1977年,国家建委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抗震工作会议,提出城市规划与建设必须考虑抗震;1978年,第二次全国抗震工作会议提出抗震工作的重点是城市,并确定了38个城市作为第一批国家重点抗震城市(后又确定了两批,总数增加到52个),提出了城市抗震防灾的三项要求、五项工作。通过这两次会议,使我国的抗震防灾工作从提高单体工程抗震能力发展到全面提高城市综合抗震能力的新阶段。1979年,第三次全国抗震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将它的编制与实施作为逐步提高城市综合抗震能力的重要手段,同时确定了两个试点。1984年底,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抗震防灾工作会议,会后制定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1985年由建设部批准颁发。从此,这项工作在全国重要城镇、工矿企业全面地开展起来。1987年,制定井印发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补充规定》,根据区别对待的原则将规划分为甲、乙、丙三类模式,国家与省重点抗震城市,7度及以上地区中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省会、直辖市,按甲类模式编制;位于基本烈度6度的大城市与7度及以上地区的大中城市按乙类模式编制;其他中小城市与县、镇按丙类模式编制。目前,地震区不少城市编制与实施了抗震防灾规划、地震应急反应预案、救援预案,或地震综合对策方案等。由于我国80%左右的大、中型工矿企业位于基本烈度6度及其以上的地震区,近年来,随着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的普遍展开,石化、石油、冶金等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也已由点到面,逐步开展。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非常注重地震救灾工作。救灾的重点是人员的抢救,次生灾害的防止与灾情控制,重要工程设施与建筑的抢险抢修,以及灾民的赈济安置等。按照地震大小与震害程度,地震救灾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县级等多个级别。依据199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对于大的破坏性地震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国务院授权国家经贸委组织协调;民政部负责灾民的衣、食、住、医等救济工作;国家地震局负责震后震情趋势分析预报与震害评估。“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因此,“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有关部门分别履行各自的抗震救灾职责;并动员社会的各种力量参与救灾。震后最初可能是灾民自救互救,随即救灾便在政府的组织指挥下进行,各种救灾队伍陆续奔赴灾区,抢险救灾。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震后赈济,恢复灾区生产与其他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及进一步的重建家园等方面都在各级有关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进行。这对于灾民生活与灾区社会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作用。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经过10年恢复与10年重建,目前已成为一个在规模、经济与社会环境等方面都远远超过震前,达国内大城市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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