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为确切地说,历史地灾的分布区域问题是历史地灾史料的地域分布问题。地灾的史料是历代人民关于地灾的历史记录。它们有的是亲身经历,有的是得之于传闻,然后经过某种途径加以汇合而成。这样形成的史料,往往又受到当时社会——譬如说,某个王朝的管辖范围的制约,在这个王朝所辖范围之外所发生的地灾,就不会笔之于书(典籍),且不会流传于后世,因而我们便永远不可能获得这些史料,因而我们实际上无法全面地研究当时的史料。而从现有的史料所作出的分析,不免带有某些局限性或片面性。
比如,在传说时代,即在夏商及更远的时代,我国所有关于地灾的传说,其发生的地点,大都分布在黄河中下游一带,即以黄河、汾水、渭水的交接地带为中心地区,范围不出现在的陕西、山西、河南、河北、山东等省。春秋、战国时期的地灾史料也大体上分布在上述地区之内。
秦汉以来,统一国家的形成,疆域有所扩展,地灾的史料分布地区也随着扩大。当时涉及的地区,西南部达到武都、越嶲,东南部达到浙江绍兴,东部达到海滨,北部达到内蒙古等地区。隋唐以后的统一国家,范围也达到了当时的全国各地、只是史料分布的疏、密程度有所不同。
在历史分裂时期如南北朝和两宋辽金时期,由于南北的史籍详略不同而有差别;常是详于南而略于北,如南宋时期。很明显,这并不是当时地灾的实际分布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是统一时期和分裂时期都存在的,即是地灾史料所反映的地区,在历代首都附近地区较详,而边远地区较略,当然这也没有反映当时地灾的实际情况。如东汉时期的史料似乎洛阳附近是地灾多发地区,元、明、清又似乎北京地区是地灾多发地区等等。但大体上来说,元、明、清的地灾记录较以前各代有了进步,在全国范围内比较平衡,这可能与宋以后全国各地地方志的兴起有重要关系。
还有一种情况,也同史料记载的详略有关,比如地震的震级与强度的制定,在没有地震仪器和仪器记录的时代,单凭古代的寥寥数语,要判断其实际震级与烈度也是非常困难的。比如,我国的8级以上的地震,目前只确认到1303年9月17日(元朝大德七年八月六日夜)的山西洪洞、赵城地震(震级8,烈度11),这当然也是很成问题的,因为中国是一个多地震国家,前1831年(夏帝发七年)便有“泰山震”的记载(见《竹书记年》),岂有在其后长达了2134年之中,一次8级地震也没有发生过的道理。如果按1303年到1950年的647年发生过13次8级以上的地震来类推,则2134年内理应发生这类大震共63次以上。可见单凭史料研究地灾,实际上也是难以反映历史地灾的真实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