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次地震看,工程结构遭受6度地震影响时就有损坏,震后需花费相当大的修复与加固费用。《74规范》仅规定7度与7度以上设防;唐山地震后修订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简称《78规范》)将房屋建筑提高到按基本烈度设防,其他工程结构也同样对待;1986年,经认真论证,认为新建房屋建筑从6度开始设防更经济合理,于是后来制定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简称《89规范》)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他工程结构规范也作了相应的修订。
抗震设防目标,是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我国地震特点、经济发展状况、科技水平、建筑材料与设计、施工的现状综合制定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抗震设防标准相对较低,工程结构在遭到相当于基本烈度的强地震影响时,允许有一定的损坏。如70年代的规范,房屋设防的目标通俗地说是在设计烈度下“裂而不倒”(设防原则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使工业与民用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在遭遇相当于设计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建筑的损害不致使人民生命与重要设备遭受危害,建筑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80年代规定了相对于各基本烈度有一定概率含义(设防标准建立于概率预测的基础上)的“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明确的设防目标。所谓大、中、小震,是相对于设防烈度而言的,而非绝对意义上的大、小震,中震则指达到设防烈度的地震。规范据地震危险性的分析,定出一个适当的超越概率,大体上使大震烈度高于设防烈度一度左右。依此烈度水准,对脆性结构着重在构造上采取措施,而对一些地震时可能倒塌的延性结构则采取加强抗震薄弱环节的办法。
我国各工程结构抗震设计规范的特点之一是对不同的工程项目,据其重要性与修复的难易程度提出不同的要求,在总设防目标下再区别对待,例如对重要的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筑采用专门的地震动参数分析研究。
规范的抗震构造措施,经历了由少到多,由笼统到具体,由零散到系统的发展过程,并随各工程结构专业特点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与侧重点。一般说来,有加强整体性措施、控制变形措施与提高延性措施等。《64规范》中的抗震措施部分还不多。1976年唐山地震后的10多年内,在震害与抗震经验的基础上,国内不少单位对各种抗震措施又进行了大量试验研究,使规范的抗震措施内容大为丰富。如使建筑的平、立面布置规则、对称,竖向刚度、强度、质量的分布均匀连续;按多道设防的原则确定结构的抗侧力体系;避免结构因局部削弱或突变而形成可使应力或塑性变形集中的薄弱部位;提高材料、构件和节点的变形能力和吸能能力,防止脆性破坏;保证构件间连接的可靠性,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与稳定性;注意非结构构件的抗震性。《74规范》开始对多层砖房限制高度,《78规范》、《89规范》提出更严的要求。例如《89规范》限制无构造柱的多层砖房,在7度时不高于4层,8度时不高于3层,9度时不高于2层。《78规范》开始提出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提高多层砖房的抗倒塌能力,并增加了保证单层厂房整体性的措施。由于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单层厂房是全装配式结构,构件间连接的可靠性十分重要,《89规范》中进一步规定了要加强屋面板之间、屋面板与屋架、屋架与柱间的连接;并加强屋盖支撑系统、厂房纵向支撑系统的完整性,及加强围护墙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措施也逐渐充实。《89规范》中的许多规定是按照结构与构件的延性设计原则提出的。对框架结构要尽量防止同一层的柱子同时全部屈服;抗震墙结构要避免剪切破坏或滑移破坏;对梁、柱、墙、节点等各类构件要通过合理选择尺寸,合理配制纵、横向钢筋,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崩溃先于钢筋屈服,以及钢筋锚固与黏结先于构件破坏等。还有一些措施是对设计的技术细节作某些限定,如限制砖混结构的最大横墙间距、砖与沙浆的最低标号、局部尺寸的最小限值;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最大与最小配筋率、箍筋间距和轴压比等。这些抗震设防措施要求都很重要,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设计与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才能有效地对建筑物进行抗震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