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好环境管理体制,是当前环境管理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第十五章环境法的环境管理体制与机构一节中对于这个问题将作较详细的论述,这里只作以下几点说明。
1.解决环境管理体制应依据下列原则
1)要认真研究环境管理的特点,根据特点确定环境管理的体制。
2)要明确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管理的基本职能——“规划、协调、监督”,并以此作为解决上下左右、条条块块的权力、责任,以及相互关系的基础。
3)环境管理必须与人类的生产、消费过程相结合,环境保护必须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环境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管理的轨道,是解决环境管理体制的出发点。
2.解决好下列几个关系
1)资源利用与资源保护的关系。
2)生产、经济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关系。
3)地区(区域)与系统(能源、水系等)的关系。
4)环境保护部门内部的关系,以及与相邻部门的关系。这些关系中包括了中央与地方、条条与块块等方面的关系。环境管理区域性较强,我国国土广大,所以环境管理应以地区为主,并充分发挥专业部门或资源、能源系统的作用(要条块结合,并以块块为主)。要结合资源利用及生产、经济的发展来保护环境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又要充分发挥本身的管理职能。
3.建立强有力的机构
环境保护机构(环境管理机构)是贯彻环境管理体制的组织保证。所谓强有力的机构,首先要具有提供决策、业务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能。为提供决策就要有环境状况和发展需要的调查,要有情报交流和发展变化趋势的分析,并经比较、系统分析后作出决策(图13-3)。业务管理主要是为实现环境决策所进行的规划(或计划)与协调。监督检查是实现上述要求,及时掌握环境变化状况的保证。同时要有三方面的职权,即有参与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及城市等建设规划的职权;有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的职权;有掌握环境管理所必须的人、财、物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