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标准的建立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和科技水平。从世界范围看,英国1863年为防止大气污染而制定的《碱业法》可视为环境标准的最早代表。然而,迟至本世纪五十年代,当工业污染的危害日趋严重时,环境标准问题才引起广泛的重视。近二、三十年来,美国、日本、西德、苏联、瑞典等工业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各种立法和相应的环境标准。我国环境标准的雏形始于五十年代,目前,在进一步完善中。
第一节 环境标准的种类和作用
环境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理应反映保护自然环境与防治污染两大方面的内容,但迄今各国的环境标准多侧重于污染的防治,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标准尚不多见。
在防治污染的范畴内,各国所制定的标准虽然形式不一,但归纳起来不外四类: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污染警报标准。它们还因环境要素的不同,又有大气、水、土壤之分。各类标准有其不同的产生背景,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一、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无论是大气、水和土壤的质量标准,都是以保障人体健康和正常生活条件为主要目标而规定的环境中各种污染物浓度的允许水平。建立这种标准的目的是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工作指南和监督依据。
1.在空气方面
近十年来,美国、瑞典、日本、西德等很多国家,先后建立了各自的环境质量标准。在空气方面,美国1970年颁布的空气质量标准,对常见的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氢化物、一氧化碳及臭氧等六种污染物,都有第一标准和第二标准两种规定。第一标准是为保护公共卫生;第二标准是为保护公共福利,包括防止对土壤、水体、农作物、牧畜、商品、运输,以及对个人的财产、舒适和安宁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对第一标准要求三年内达到,对第二标准没有严格的期限,只要求在合理期间内达到。苏联从1951年起颁布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的标准,根据定义,这个浓度应对人不产生直接的或间接的危害,不损害工作能力和不影响情绪。同时对植物、局部气候,大气透明度等也不产生有害影响。
2.在水方面
最早的水质标准是饮用水质量标准。1971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国际饮用水标准,包括感官、物理化学、有机物、微生物及有害物质等各项指标。苏联1973年规定了生活用水水体中四百多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日本把江、河按不同用途分级规定水质要求。
3.在土壤方面
防止生物病菌的污染仍是当前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但随着工业的发展,化学物质的污染(如重金属、农药等)也会愈来愈重。但直到目前仅有少数国家(苏联、日本)在开始制定土壤质量标准。由于各国环境质量标准产生于自身的环境保护实际和技术经济条件,各国所制定的土壤标准无论是其表现形式,项目数量,或要求达到的水平都各不相同,彼此之间无法相比。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而对污染源的排放作出的限制规定。制定排放标准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仅有环境质量标准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的手段,其作用在于直接控制污染源,从而达到防止环境污染的目的。事实表明,如果只有排放标准,而无质量标准,它也能产生积极作用。但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是全国通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相当复杂的一项工作。因为它涉及生产工艺、污染控制技术、经济条件,以及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迁移变化等等问题。 目前很多国家都已制定出废气、废水的排放标准。美国1971年起开始制定国家级废气排放标准,至1978年止已颁布了23种新建固定污染源(如电站、水泥厂、硫酸厂、硝酸厂、各种金属冶炼厂等)及三种污染物(石棉、铍、汞)的排放标准。日本1969年制定的国家废气排放标准分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烟尘及有害物质四类,每隔若干年修订一次。在废水排放标准方面,日本、瑞士、英国、丹麦、意大利等国家对于排入地表水或下水道的各种有害物质的允许浓度都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污染物控制技术标准
污染控制技术标准是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种辅助规定。它根据排放标准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特点,对必须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加以明确规定。如对某种生产设备明文规定必须配备何等效率的净化装置或安装多高的排气筒;或明确限制某生产过程使用的燃料和原料,以及所必须的卫生防护距离等。制定这种辅助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更便于执行和检查,因此它在实际工作中也较常见。
四、污染警报标准
污染警报标准是环境污染恶化到必须向社会公众发出一定警报的标准。美国按单一污染物浓度或两种污染物联合浓度的高低,分警告、紧急和危险三级标准。这类标准在防止污染事故和减少公众受损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表16-1是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污染警报标准等四种常见环境标准的特点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