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劳勇敢的拉祜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经济形态。
拉祜族先民最初的社会组织是双系制大家庭公社,主要的生产方式是游猎和采集。随着拉祜族的半定居到相对定居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与外界经济文化交往日趋频繁,社会组织逐步地缘化,使拉祜族从血缘或地域的公社组织转变为部落组织,早期的“卡些卡列”制度(即村寨头人、长老制度)由此而产生,并随着庞大聚落群的出现,“卡些卡列”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卡些卡列”制度是拉祜族古老的政治、军事制度,是村寨“卡”的政治、行政军事组织形式,这种制度在经济上以游猎游耕生产方式为基础,社会结构上与双系大家庭制度相适应。“卡些”、“卡列”作为“卡”的领导者、指挥者操持着村寨的政治、经济、宗教、军事大权,成为社会生产生活机制运行的核心。
首先繁荣于拉祜族社会历史进程中的是母系大家庭制度,当拉祜母系大家庭制度进入繁荣阶段的同时,也孕育了父权制家庭,从而形成了拉祜族特有的双系大家庭并存的“屋吉屋卡”制度。男性祖先的后代属父系屋吉屋卡,女性祖先的后代属母系屋吉屋卡。子女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屋吉屋卡”制度是双系大家庭并存同一时空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拉祜族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奇特的历史现象。
至明末清初,随着大乘佛教的传入,拉祜族地区出现了以古老的“卡些卡列”制度为基础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佛堂是传教活动中心,也是政权组织中心。佛爷是宗教和政权的主持者和当权者。清王朝在云南改土归流之后,靠内地地区的土司统治已名存实亡,在地方上不再握有政治、经济方面的实权,政治、经济上具有实力的土司集中到边疆民族地区。清朝末年,为加强对拉祜族地区的统治,清王朝在拉祜族人口比较集中的顺宁府属孟连土司辖地境内设镇边抚彝直隶厅,委任镇压拉祜等民族起义中“有功”的当地人和归顺朝廷的拉祜族头人为土司、里目。民国时期,国民党废除土职,推行区、乡、保、甲制度,结束了拉祜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不同时代的政治改革,不仅没有彻底废除“卡些卡列”制度,反而使其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成为统治者对拉祜族地区的管理工具。“卡些卡列”制度及其思想对拉祜族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近代拉祜族家庭可分为双系大家庭和父系小家庭两种。双系大家庭一般由一对夫妇的三代或四代后裔组成,大家庭中,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一个小家庭,已婚子女又分别组成若干小家庭,所有的小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在一座长屋里。大家庭有以女家长名字命名的,也有以男家长名字命名的,这与男女家长的地位和权利有一定的关系。大家庭的家长由大家庭中的老年夫妇共同担任,他们死后,由家庭中其他长者担任。大家庭的公共财产由家长掌管,大家共同享用。分家时,凡共同居住在长屋的子女均可平均分得一份土地和财产。明清以来,一夫一妻制的父系小家庭制度逐渐取代了原有的双系大家庭制度。小家庭制度一般包括父母和子女两代,家庭生活中男女地位平等,生产和家务劳动按性别自然分工,子女都有财产继承权。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受到历代统治者、傣族土司领主和汉族地主奸商,以及本民族上层的压迫和剥削,拉祜族社会经济发展十分迟缓。按其发展水平,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封建地主经济地区。居住在澜沧县东北部以及双江、临沧、景谷、镇沅、元江、墨江等县的拉祜族,约占总人口的一半,社会经济发展比拉祜族的其他地区较为迅速。由于受到汉族的影响,自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先后形成了封建地主经济。农业生产所使用的农具与汉族基本相同,只是生产技术相对落后,耕作粗放。由于耕牛、农具不足,不选种,不施肥,水田和旱地的产量都比较低。手工业有打铁、纺织、制竹器等,一般作为自给自足的副业,很少在市场出售。在农业方面,土地占有制比较集中,除汉族地主外,也有少数本民族地主。地租一般为50%。汉族地主、奸商往往利用青黄不接时期,向拉祜族农民放高利贷,利率很高,剥削残酷。秋前借食盐或茶叶6斤,秋后就要还谷子130斤,秋前借酒三十碗,秋后也要还谷子130斤。过去流传的“谷子熟,拉祜哭”的民谣,是拉祜族人民痛苦生活的写照。
(二)傣族封建土司领主经济支配下、保留有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地区。居住在澜沧西南部以及孟连、耿马、西盟、沧源、西双版纳等地的拉祜族,也占总人口的一半,在傣族封建土司领主的统治和汉族地主奸商的贪婪敲诈下,生活更加贫困,生产更加落后。除农业外,季节性狩猎、养蜂和采集,在经济中还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农民种的粮食除去被剥削的以外,所剩的只够四五个月的食用,因此长年累月靠采集野生植物,如红毛薯、山葫芦、地枇杷、鸡树果、马尾根、苦莲子等来充饥。来自汉族和傣族地区的铁制农具,经过奸商的残酷盘剥,一张犁铧一般要用130斤旱谷才能买到,缺吃少穿的拉祜族农民根本无力购买,铁制农具十分缺乏。例如西双版纳新抚掌全寨24户、181人,只有21把锄头、4把砍刀,因此有“一架犁头半年粮”、“一把锄头锄三代”的传说。由于缺少铁质农具,拉祜族农民只好用竹刀刈草,用木锄碎土,用木铲点种,用竹手铲中耕。
落后的生产工具,只能刀耕火种。通常只是把树木砍倒烧光后,简单地锄、犁一下(有时甚至不锄、不犁),就种旱谷、玉米或荞子,很少中耕,绝不施肥,任其自然生长。二三年后,等到地力消耗殆尽,就抛荒不要,另行砍树烧山或在抛荒后经过七八年轮歇的土地上栽种。因此,这些地区旱地的占有权是不固定的,谁种谁收,随种随丢,他们叫做“蒿枝开花随人种”。但是,对于水田和经过长期加工的旱地,占有权已经确立。
傣族封建土司领主对于拉祜族农民的统治和剥削,一种是通过贡纳制把他们变为隶属农民(如孟连和澜沧县部分地区);另一种是使他们沦为农奴,以村寨为单位,为土司提供专业性的农奴制劳动,如舂米、清除粪便、传递通讯之类(如耿马等地区)。在后一类地区,拉祜族内部还保留着生产上的原始协作以及土地公有的原始社会制,包括母系家族公社的残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