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8 部门负责人应通过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调剂或及时安排补休。
4.12.9 各部门要严格考勤,真实反映员工的加班情况,对不认真考勤,考勤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应追究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及当事人的责任,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4.13 各类假期考勤的处理
4.13.1 迟到、早退除按相关的人事考核规定处理外,每发现一次扣100元。
4.13.2 病假
员工在探亲、婚、丧、产假期内患病,不另给病假。
员工在外地出差、开会、学习、考察等期间发生疾病不另给病假。
月病假8天以内的按每天20元扣发月度奖金;8天以上的扣发月奖的1/2;达到15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奖金。
4.13.3 事假
月事假6天以内的按每天30元扣发月度奖金;6天以上的扣发月奖的1/2;达到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奖金。
员工未经请假无故缺勤或请假未准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假期已满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而又不能如期回岗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员工因酗酒、打架斗殴、家庭邻里纠纷等不能上班者,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员工因违反治安条例或违法违纪行为,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传唤的均作旷工处理。
仿造假期证明或虽已请假但在从事不正当活动者,一经查实,均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全部奖金,旷工按旷工天数扣发工资。
4.14 检查与考核
4.14.1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检查考核。
4.14.2 综合管理部每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与要求,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考核意见。
4.14.3 本办法与公司现行的部门经济责任任制考核、人事考核结合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