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开展校风、学风建设,以及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阵地。为贯彻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把学生公寓建成整洁、舒适、安全、文明的学生之家,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一条:学生入校时,凭交款收据住宿,公寓内家具设备等公共用品按配备标准配齐后,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如有丢失、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二条: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号、床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其他床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由所在院、系出据证明。¾经批准后方可重新安排。
第三条:非本公寓人员,不经管理人员批准,一律不得随意进入公寓。
第四条:寒暑假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准留校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各院、系开据证明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留校住宿,但要服从统一安排。
第五条:学生因毕业或休学、退学需离校时,须办理退宿手续。管理员验收公物并交回房门和壁柜钥匙等物品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有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手续办好后,应在三天以内离开公寓,违者要强行搬出。
第六条:凡未经同意,擅自撬门、砸锁、拆卸公物家具,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通报等处理。
第三章 住宿规定
第七条:学生公寓不得擅自留客住宿。凡直系亲属来访,确有困难需住宿者,请与管理人员联系。公寓严禁留宿异性,一经查出,报学校有关部门,按违反校规校纪处理。
第八条:严格遵守公寓内作息时间。休息时间不传呼,不在公寓内大声喧哗,不在寝室内吹拉弹唱,开放录音机或跳舞娱乐等,以保证公寓内的安静。
第九条:公寓楼夜间关门时间为:春、冬季22:30;秋、夏季23:00。凡不按时归宿者需登记,晚归者须说明理由并履行登记手续。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通知其所在院、系,按违纪处理。
第十条:禁止在公寓内打架斗殴、酗酒取闹、赌博、经商、张贴标语、广告等。严禁搞迷信活动或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各种活动。
第十一条:严格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需经值班员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女生不得随意进入男生宿舍,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如确因公务需要,需登记并经管理员同意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进入公寓的人员严禁携带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及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物品,一经发现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养成自觉整理内务的习惯,保持室内清洁。各寝室由舍长安排学生轮流值日,垃圾倒入垃圾桶,上午8:00以前,下午14:00以前,楼道垃圾由保洁员负责清理。其他时间不准在门外堆放垃圾,以保持楼道卫生。
第十四条:讲究公共卫生、遵守卫生管理规定,接受公寓管理人员监督。禁止向公共走廊、楼梯及窗外倒污水和乱丢废纸、果皮、烟头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
第十五条:自行车应按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在楼道和寝室内停放,违者视情节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为保证宿舍安全,学生离开宿舍时要及时关窗、锁门。禁止在宿舍点蜡或在楼道内焚烧纸屑、杂物。严禁在宿舍楼内做饭。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十七条:要遵守公寓中心制定的节水节电制度。自觉关好水龙头。宿舍内做到人走灯灭。不准在室内拉接各类电线,使用电炉、电热±、电吹风等违章禁用电器。严禁存放、使用煤油炉或酒精炉,一经查出,没收器具,并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处以批评教育至罚款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以及每一宿舍的平时成绩将通知其所在院、系。
第四章 卫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