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政务信息工作,提高信息质量和信息工作规范化程度,增强乡镇办事处和部门责任感,调动信息工作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信息在宣传区、服务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一、任务要求
各乡镇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每月要向区政府综合室信息科报送政务信息10条以上,综合采用率达到20%以上。
二、记分标准
(一)报送信息被区《政务通报》采用的,整条计3分,采用信息被区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5分,多位领导批示的不重复计分;
(二)报送信息经区政府综合室信息科转报并被政务信息《每日快报》采用的,整条记5分;被政务信息《普发版》采用的每条记10分;被政务信息《内参版》采用的,每条记20分,被市级领导批示的,另加20分。
(三)报送信息经区政府综合室信息科转报并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每条记20分,被省级领导批示的另加30分;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每条记50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50分。有逐级批示的,按批示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同时被市级以上信息刊物采用,实行累计加分;
(四)同一信息被不同单位报送的,可同时计分;
(五)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完不成基本报送任务者,每欠1条扣1分;对市、区政府办专题信息和约稿信息不能按期保质保量报送的,每次扣5分。
三、考核奖惩制度
(一)信息报送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12月。
(二)区政府综合室信息科每季度统计通报一次各乡镇办事处和各单位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三)根据全年得分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在完成任务的乡镇办事处和单位中进行评奖。分别评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若干名。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推荐参与市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
四、本制度自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