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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议议事规则(2)

时间:2013-07-05  归属:规章制度

    12、各分管副院长期中和期未工作情况汇报。
    13、院长、副院长及各部门要求行政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研究解决在贯彻落实学院党委会的重大决策、决定和意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2、研究讨论需提交院务会或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宜或院长认为需要提交院务会或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3、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及教学、训练、科研、后勤、人事方面重大改革思路。
    4、审定5--10万元维修项目和一次性5--10万元经费支出。研究基建维修工程中有关重要事项和在建工程预算、学校年度预算内的经费支出,以及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
    5、听取并研究院主管领导、各系、部、院、校及各行政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汇报。
    6、审定由学院各行政部门发布的行政文件、规章制度。
    7、研究行政工作的年度、学期总结与计划安排。
    8、研究一般人事安排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会议的议题由院长直接提出和确定,也可由分管校领导向院长提出,或由学校办公室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由院长确定。各行政部门提出的议题,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确定。院务会提出审议重要事项的议题之前,应征求党委书记意见。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求提交行政会议审议决定的问题,要事先准备好详细的背景材料、基础数据、各类文稿和拟定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备选方案应有2个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核查提交会议。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院务会议议题安排及书面材料,提前2天以上送达与会成员。
    第十二条  院务会议原则要按事先确定的议题一事一议一结,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行政会议的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该议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再由分管院领导作出说明,然后针对议题进行研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集中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明确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议题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如分管院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列入会议研究的相关议题原则上暂缓审议。但对急待审定的议题,分管领导应在请假时,将意见和建议告知主持人。
第十六条  凡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亲属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议事内容涉及保密事项时,要严格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第十七条  院务会在研究提交党委会做出决定的重大问题或事项时,若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会成员出席了会议,并形成了一致的意见,经由党委书记提出,会议研究的结果可不再提交党委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行政会议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负责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的会务工作。
    第十九条  为了简化办事层次、精减各种会议、提高办事效率,凡能通过其他形式解决问题的,一般不要召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应尽量缩小会议范围,时间不宜拖长。
       
    第五章  会议落实与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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