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区依法设立,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等总部职能的法人机构,具有财务结算、投资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研发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总部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总部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分布和经营的区域,本细则规定总部企业分为三个等级,即:中国及区域总部、区域总部、区域总部。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五条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局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主要工作包括:受理企业申请、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公告及其它认定总部企业需要进行的工作等。同时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原认定总部企业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区总部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3、在区以外拥有下属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有3个(含3个)以上,并实行税收汇缴;
国内外大企业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条件1、3,未能达到条件2的,但冠名为“”、“”并负责管辖、区域内经营活动的企业,符合认定条件。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认定程序如下:
1、企业申报:企业或引进企业的责任部门从区总部经济发展局领取申请表格,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2、评审认定:区总部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评审认定。其中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进行核准的,提交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核准;
3、认定结果公告: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正式公布并通知企业。
第五章认定申报材料
第八条企业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书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由工商登记部门认可或出具的该企业下属有3个以上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原件;
4、由税务部门认定或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5、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提供证明资料、数据及确认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申报认定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有权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其资格。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区制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
2、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申请各项资金扶持的;
3、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区政府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追偿资金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二条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规定,廉洁自律,不得有营私舞弊和滥用职权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