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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意见(2)

时间:2012-02-13  归属:工作计划

(十一)加大扶贫开发力度。以贫困农牧民转移培训和稳定就业为重点,统筹推进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科技扶贫、雨露计划、移民扩镇等扶贫开发项目,切实提高扶贫对象的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年内完成1万名贫困农牧民的脱贫任务。突出抓好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绝对贫困户脱贫工作,各级财政要专门安排资金,对贫困嘎查村基础设施改善、特色产业发展、贫困户自主创业、子女上学补助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加快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脱贫致富步伐。加强农村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工作,使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全部得到有效扶持。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扶贫开发领域,发挥扶贫基金会功能,强化社会捐助和救助体系建设,形成扶贫攻坚的强大合力。

(十二)着力增加农牧民工资性收入。大力扶持吸纳农村牧区劳动力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发展壮大,建立规范有序的劳务市场,组建劳务经纪人队伍和建筑劳务分包队伍,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引导农村牧区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各苏木乡镇均要组建劳务输出机构,并指定一名副苏木乡镇长专抓剩余劳动力务工工作。将进城务工农牧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对进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移农牧民,给予小额贷款担保等政策扶持。年内有组织地完成农牧民外出务工12万人次。

四、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十三)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引导企业将税收扶持优惠用于职工工资增长,监督企业构建合理公正的分配制度,将工资水平与企业利润挂钩,确保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结合地方实际,逐步提高企业平均工资指导线,特别要注重提高服务行业工资标准,解决部分行业普通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的问题。

(十四)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和争议调解仲裁。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重点加强对务工农牧民工资支付的监管,经常性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执法检查,确保进城务工农牧民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肃查处拖欠工资行为,依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五)贯彻落实规范公职人员津贴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规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津贴补助政策,稳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改革性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保证职工收入水平稳定增长。

五、着力增加财产性收入

(十六)增强城乡居民理财意识。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多种形式,宣传金融理财知识,提升居民理财意识和能力,引导城乡居民通过存款、购买有价证券及抵押或购置房产、流转土地、交易收藏品等途径,拓宽投资渠道,获取合法收益。特别要加强对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理财引导工作,通过开设理财讲座、举办就业创业培训班等方式,帮助其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合理配置补偿款项,使资金得到有效使用,杜绝因盲目攀比消费、参与赌博而挥霍一空。金融机构要针对农牧民理财需求,创新理财产品,引导农牧民科学理财。

(十七)积极推进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步伐,在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的基础上,推进农牧民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和集体经济所有权等产权制度创新,鼓励引导农牧民以入股、担保、质押、租赁、联营等方式,变资源为资产、变资产为资本、变资本为股本,解决融资难问题,提高财产性收入。政府投入龙头企业的扶持资金,要变成农牧民的股本,允许农牧民参与收益分配。企业进入农村牧区进行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要以集体入股、合作社参股等恰当形式,给予当地农牧民分红。征占用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征地补偿费,由村集体入股经营参与收益分配。

(十八)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制定监测、调研、统计、预警制度,及时对民间借贷规模、方式、资金流向、利率变动等进行跟踪监控,确保民间借贷行为规范有序进行。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发展步伐,积极争取设立若干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投融资主体。成立民间借贷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地方经济建设。

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十九)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在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2012年,城镇居民和农牧民低保标准每月各提高20元;城镇居民养老金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在落实国家增资政策的基础上,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生活补贴;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12万元、10万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孤儿集中、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各提高200元;“三民”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优抚对象生活补贴平均每人每月提高500元;将城镇“三无”人员从城镇低保体系中退出,对集中、分散供养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800元的生活补助;将学前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用3年时间全面普及鄂尔多斯籍学生15年免费教育。

(二十)实行临时价格补贴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当消费者物价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4%时,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外来打工人员、刚就业大学生等低收入群体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保证其不因物价上涨降低生活水准。对中小学住校生要按照隶属关系,根据各地实际,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各级财政要增加对低收入群体的临时救助经费,并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纳入救助范畴,确保其不因疾病医疗、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致贫、返贫。

(二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切实加快以公租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逐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包括大学毕业生、产业工人、转移进城农牧民等的住房需求,有效降低城镇生活成本。2012年,全市要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330万平方米,其中公租房100万平方米以上。

七、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统计工作。各级统计调查部门要认真界定城乡居民经营性、工资性、财产性收入范围,进一步强化工资统计和城乡住户调查工作,确保统计内容不重不漏。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农牧民和城镇就业人员工资统计方法,严格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制度,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加强统计调查样本的管理和维护,加大统计宣传力度,适当提高记账户补贴,增强记账户的责任意识和积极性,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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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实施意见城乡居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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