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表彰我市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长质量奖的设置和评审原则
(一)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产品、服务、经营管理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和为我市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和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三)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授奖企业总数不超过10个,个人不超过5个,当年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奖项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二、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工作,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评选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原则上不超过5年。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秘书处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旗(区)质监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三、市长质量奖奖项和申报条件
(一)市长质量奖奖项设置。市长质量奖分设组织和个人两个奖项。组织奖授予在市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自治区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
(二)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基本条件。
1.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2.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3.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工作成绩显著,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4.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自治区服务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奖、自治区重点培育的出口名牌企业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三)个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条件。个人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质量工作转自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
3.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4.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5.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及方法
(一)市长质量奖评价根据《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分组织和个人两部分。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二)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