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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及后续治理工作意见(2)

时间:2012-02-12  归属:工作计划

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保证金应以银行汇票、电汇或转账支票为主。

2.投标人提交的票据(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中的付款单位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退还投标保证金时,一律通过银行电汇方式退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为防止泄露投标人信息,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也可采取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以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应要求中标人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价的10%,由资源交易中心设专户存储。经招标人、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及资源交易中心踏勘现场后,根据工程进度同比例无息返还。

中标人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资格、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停止其在半年至一年的投标资格。

中标人未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发给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资金管理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

(八)严格拦标价编制工作管理

为保证公平公正原则,有关部门在编制拦标价时,应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发〔2008〕147号)第十七条:“禁止投标人承担无限风险,价格风险应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承担。省规定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为±5%”的规定,将价格风险等因素计入拦标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拦标价下浮超过20%的按废标处理。

(九)严格评标办法管理

要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实行合理低价量化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量化评标法:适用于投资额较大、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程项目。该评标法首先进行符合性审查,从通过符合审查的有效投标人中按报价自低至高选择五家进行详细量化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为第一预中标候选人。其中商务标分值不得小于80%,技术标分值不得大于2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如土石方工程、绿化工程及勘察、设计、监理、测绘、环境影响评价等)。该评标法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选择报价最低(或比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率最大)的投标人作为第一预中标候选人。对于特殊工程项目的设计在报请政府分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可采用其他的评标办法。

对“流标”现象的处理: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进行开标评标活动,并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重新招标后无投标人,招标人应查明流标原因,若拦标价偏低,应采取复审方式,调整拦标价重新招标,若复审拦标价无误,招标人在报请政府同意后,可直接选定接受不高于拦标价的施工(服务)单位

在评审时,必须严格审查投标人选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及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原件,并上网查询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是否有不良业绩,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加强项目负责人面试答辩考核。为避免挂靠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负责人综合素质,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时,应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严格的结构化面试答辩考核,并当场核验项目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证书及获奖证书原件;技术复杂项目应增加对技术负责人的面试考核。

(十)严格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管理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

招标人代表如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可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为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的评委人数不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评委人数应在7人以上。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和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与评标。

二、规范工程中标后续工作监督管理

建立项目中标后跟踪管理制度。对投资额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牵头,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对其中标后履约情况等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管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分包,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可分包;

2.分包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项目组织分包后,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施工分包情况;

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中标工程不得转包。非原中标人及其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组织的施工、监理或符合条件未办理变更相关手续的,均属违规转包行为。

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公管办应将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号令)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第八十四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予以公告”的规定处理,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监管

严格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度,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报名参与投标活动后至中标项目竣工验收止不得更换。施工现场从事管理的必须是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更换,因不可抗力确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不低于中标时已承诺的条件,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公管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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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工作意见招投标后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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