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困难群众的看病难,根据区委区政府2012年民生工程工作部署和《市2012年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民生为目标,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断提高救助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坚持“重点救助大病患者,重点救助困难群众”的原则,完善梯度救助办法,提高对重点人群的救助水平。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比例;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做好医疗救助与其它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全年直接用于救助困难群众看病的医疗救助金不低于医疗救助金总支出的70%,医疗救助金结余不高于全年医疗救助金总收入的10%。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凡持有本区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患者均为救助对象。
因违法犯罪、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适用本方案。
(二)完善梯度救助办法。根据患者的困难程度和住院治疗的病种,确定不同的救助比例和年最高救助限额;对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特困劳动模范等重点困难人群实施重点救助,其它低收入群众适度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为:
1.市区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劳动模范治疗大重疾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4万元;住院治疗其它疾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劳动模范享受医疗救助的比例为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70%,三无对象为100%。
2.非低保对象治疗大重疾病的,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超过家庭当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部分(可支配收入指家庭当年总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下同)按6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最高为3万元;非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市、区医疗救助机构同意救助的其它疾病的,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部分超过1.5倍家庭当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部分按5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
大重疾病指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症肝炎及其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内脏器官移植及其抗排异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
(三)加大对重点困难人群的救助力度。对14周岁以下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原比例救助,每年最高封顶线统一提高到5万元。
(四)加强医疗救助与其它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继续资助低保对象、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其缴纳部分(三无对象为全部)个人参保费用。
四、简化救助程序
对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含原五保对象)等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病的,救助金可在该医疗机构医疗救助结算窗口进行“一站式”结算;对非“一站式”救助的申请对象,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各级医疗救助审批部门均应在规定时限内尽量提前完成本级审核、审批,严禁超期审核、审批。
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的村(社区)或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提出救助申请。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后,村(社区)及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每月上旬区民政局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完成当月医疗救助审批工作,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审批。区财政局接到区民政局的审批资料后,通过惠民直达平台发放医疗救助金。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医疗救助资金承担比例,按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及民政各类对象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鸠民〔2012〕2号)执行。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充分考虑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水平等因素,配套资金要比2011年有所增长,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