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按照“整合集聚,控量提质,节能减排”的基本要求,推进印染企业集聚升级。充分利用滨海工业区的有利条件,推动印染企业兼并重组,集聚发展,力争通过五年时间的努力,全县80%左右的印染企业向滨海工业区集聚;调整优化全县供热布局,热电企业要根据供热布局进行整合调整;严格限制在柯桥城区主导上风向建设热电、水泥、印染、化工等废气高排放企业。
2、完成热电企业脱硫设施建设。新建和在建燃煤发电机组、热电锅炉同步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设施。到2015年,现役35吨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硫率与脱硫设施投运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推广应用工业袋式除尘技术,在城区及附近,工业锅炉和热电厂采用布袋等高效除尘技术,提高除尘效率。
3、加强水泥行业大气污染整治。严格控制水泥行业粉尘排放,完善水泥企业除尘设施,通过燃烧器改造等技术,逐步降低水泥回转窑氮氧化物排放。到2015年,全县所有水泥回转窑实现氮氧化物减排,所有水泥厂(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厂生产设备排放的粉尘及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均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4、推进有机废气污染控制。有机废气排放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加强对有机废气的收集,增强废气净化效果,做到污染物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全县所有印染企业必须在2011年底前完成定型机废气整治并确保稳定运行。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喷漆、涂料、塑料、橡胶以及合成革等行业在2015年底前完成有机废气整治。
5、控制工业锅炉窑炉污染。全县所有工业锅炉窑炉使用单位都要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禁止直接使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鼓励4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的燃煤锅炉逐步分批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煤气化、水煤浆等其他洁净燃烧技术改造。
6、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关闭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生产企业,淘汰工艺落后的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等小化工企业和污染严重的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的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底前,淘汰全县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2012年底前,淘汰全县窑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二)实施绿色交通物流工程
1、加强新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全县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从2011年起,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并对“黄标车”实行区域限行。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
3、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按照《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政发〔2009〕56号)规定,加快建设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站,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检测条件,采取相应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方法,到2012年底前全县全面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各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和省环保厅委托,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环保部门要依法对检测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并视需要向检测机构派驻监督员。
4、建立在用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期进行,同步检测率达到100%;经检测、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经维修合格后方可上路。
5、切实提高油品质量。2011年7月1日起,全县统一供应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建立完善车用燃油清净剂管理制度,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现场监管,确保车用成品油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6、加快油气回收工作进程。制定现有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于2012年底前完成治理改造工作,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建设。
7、构建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加快建设以城区为中心的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优先发展大容量的城区公共交通,加强枢纽场站衔接,完善区域交通网络,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造成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探索建立可持续的电动汽车商业运营模式。
8、发展“绿色”物流。加强对码头货物装卸、物料堆场、化工原料储罐的管理,大力整治相关的粉尘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强化对低速货车和非道路机械的环境管理,督促物流企业使用绿色环保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规范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制度,减轻因交通运输及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
(三)大力推进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推行清洁能源。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终端能源消费结构。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大力推行以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到2015年,距居民点500米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
2、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建筑工地周边设置足够高度的硬质围挡,严禁敞开作业。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定期对围挡落尘进行清洗。采取建筑工地道路硬化、主体结构施工外脚手架密目网全封闭、车辆出工地全冲洗等措施,确保施工工地内外环境整洁。建筑物拆除必须边拆除、边洒水、边清运渣土,渣土、垃圾应在拆除完成后3天内清运完毕,暂时不能清运出场的,要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3、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城区内排放油烟的所有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按要求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油烟排气筒朝向和高度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城区内的居民住宅或者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不准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4、开展服装干洗业污染治理。从事服装干洗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改、扩)建干洗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限期更新为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进行改造,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实现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