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宣传动员。
制定印发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定期简报制度,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关普查单位通报普查进展情况。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1―6)
(1)区普查机构于年2月29日前,完成普查前期所有准备工作。
(2)年1月至4月,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采取分组、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区包干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和普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4月底完成入户调查。
(3)年1月至5月,区普查机构审核、填报普查表和进行数据录入,5月底前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区普查机构将组织对普查分组质量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对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5)年6月底前,配合市普查领导小组完成对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3.配合全市验收阶段(7―12)
配合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国家审核验收。
4.总结发布阶段
建立全区污染源数据库,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报市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具体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环保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分局负责工业源、机动车排气污染源、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民用核技术利用和辐射污染源,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区统计局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分局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生活源中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及城市居民生活污染的普查;
(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选聘合格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搞好普查工作的基础,区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
1.普查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1)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2)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3)每60个农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4)每80个生活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2.普查指导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每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