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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的基本特点-历史概述

时间:2015-09-16  归属:气象洪涝海洋灾害
气象灾害的基本特点
(一)发生频次多

    从表2—3中可以看出,近四十多年,我国5种主要气象灾害每年都有发生,只是发生的地点、范围及危害程度有所不同。平均每年发生干旱灾害7.5次,洪涝灾害5.9次,热带气旋灾害7.0次,冻害2.9次,干热风害1.5次。我国一年中发生上述5种灾害的总次数最多达36次(1971年)最少15次(1954年),平均每年发生24.8次。表中还没有列入发生频次多、危害较重的风雹灾害。

     

    (二)危害范围广

     

    气象灾害危害范围广,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危害的对象广泛,涉及到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二是指发生的空间广,无论陆地、海洋以及高空都有气象灾害发生。热带风暴和台风、大风和浓雾等灾害,不仅影响轮船、渔船的正常航行和作业,而且造成船翻人亡等严重事故;飞机的起降和航行以及火箭、导弹等的发射均受地面和空中天气条件的制约,由于低空风切变(风向风速突变)和雷暴云等强烈扰动,常常引起空难事故。三是指一次气象灾害波及范围广。例如1959年夏秋期间,受副热带高压的影响,长江、淮河、黄河和汉水流域的大部地区7—9月降水量比常年同期偏少3—6成,其中湖北、河南、陕西中部和南部,湖南北部、四川东部等地降水量比常年偏少5—8成,造成这一广大地区的严重干旱,农作物受到严重危害,有的地区人、畜吃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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