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市职能与分类
一、城市职能与性质
城市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大系统,它包涵着许多社会经济信息,表现出各种各样的城市特征。其中,城市职能和城市性质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最基本特征。
(一)城市职能
所谓城市职能,是指城市对城市本身以外的区域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所起的作用。这是国内地理学界对城市职能用一种普遍看法,着重强调了城市与区域的关系。而国外地理学界对城市职能的理解较为广泛,认为人们在城市中进行的各种生产、服务活动均属于城市职能范畴。
城市是社会劳动地域分工的产物,是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兴起和成长起来的。因此,城市与其周围区域总是存在着密切的经济联系,这种联系一方面表现为城市不断从周围区域获取能源、原材料、劳动力、粮食和蔬菜等生产要素和生活要素;另一方面,城市为了生存和发展,又不断向周围地区倾销产品或提供服务。城市里各种生产和服务活动均可分为为城市居民提供消费需要和为满足城市以外区域居民消费需要两大部分。城市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城市对自身以外的区域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能力,如果这种对外能力旺盛,城市就会成长;相反,城市就要萎缩。据此,可将城市职能分成基本职能和非基本职能。凡是主要为城市以外区域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如全国或地区性的工商企业、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重要的名胜古迹等),均是城市形成、发展的基本因素,相应构成城市的基本职能;凡是主要为城市居民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如服务性的工业企业、商饮业、服务业、市级以下行政机关和中小学等),均属于非基本因素,相应形成城市的非基本职能。
城市的经济活动分成基本活动和非基本活动,城市的总收入就等于来自这两部分活动的收入之和。我们将基本活动收入和非基本活动收入之比称之为基本—非基本比率,用B/NB表示,通常换算成1:X的形式。例如,一个城市基本活动收入占60%,非基本活动收入占40%,则这个城市的B/NB为1:0.66。由于城市收入很难区分开基本收入与非基本收入,所以估计一个城市的B/NB比率时,常用就业人口的资料。即城市的总就业人口中,基本经济活动的就业人口和非基本经济活动的就业人口之比,称之为基本—非基本比率。用BZ/NBZ表示。在城市经济分析中,使用基本—非基本的概念,不仅突出了城市与区域之间的经济联系,揭示了城市形成和发展的原因;而且也显示了城市职能专业化的程度,强调了城市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为确定城市的性质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城市性质
城市的性质是指城市在一定时期内的主要职能和发展方向,它是城市的总纲。城市是由许多要素构成的综合有机体。这些要素中,既有工业、商业、交通运输等经济要素,又有基础设施、社会文化、娱乐等非经济要素,在一些经济要素内部还存在着不同的产业部门,它们共同构成了城市的职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因素。
在城市众多的职能中,有些职能对城市形成和发展起直接决定的作用,影响着城市对周围地区的作用能力,这些职能就决定了城市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例如,我国一些能源工业城市(如大庆、淄博、大同、淮北等)是在石油、煤炭资源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区际甚至全国专门化意义的能源基地。对于大多数大中城市来说,它们是在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不仅拥有众多的工业门类,而且拥有较便捷的交通运输系统,较为发达的金融、商业、服务业以及科技文化机构,成为地区经济的中心。
城市性质的确定一般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定性分析为主。定性分析就是通过全面分析说明城市在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定量分析是对城市职能,尤其是经济职能采用一定的技术指标,从数量上去确定城市的主要职能,从而确定城市的性质。定量分析主要是分析城市各经济部门的结构,寻找那些具有区际意义的专门化部门。通常用计算专门化指数来确定专门化部门。
其中,i表示城市数目;j表示城市拥有的经济部门数。
一般来说,专门化指数(Iij)越大,表明i城市j部门在该地区的专门化意义越大。根据各城市各经济部门I值的大小,可确定专门化部门的序列;再结合城市与区域之间关系的定性分析,最后确定城市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拟定城市性质时,绝不能就城市论城市,还必须坚持全局的观点,从地区乃至更大区域范围着眼,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条件和国民经济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城市性质开展全面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
第一,从地区着眼,由面到点,调查分析周围地区的资源条件、工农业生产特点和水平,以及与邻近城市的经济联系和分工协作关系等。
第二,全面调查分析本市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基础、交通运输条件以及风景旅游资源等;深入分析本市经济结构特点,确定城市的职能序列。
第三,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及地区国民经济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市的发展条件,明确城市的发展方向。
第四,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地区综合平衡,根据城市的主要职能及今后发展方向,并注意到与周围城市的分工协作,最后确定城市性质。
必须指出,城市的性质并非一成不变的,随着地区客观条件的变化,以及城市自身的发展,城市的性质也会相应发生变化。以我国最大的城市上海为例,建国前由于受殖民经济的影响,工业基础十分薄弱,是个典型的消费性城市,仅有的工业是以轻纺工业占统治地位,1949年轻纺工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88%。建国后,在变消费性城市为生产性城市的指导思想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产业政策下,重点发展钢铁、机械、电力等工业,同时依靠科技进步,改造提高轻纺工业,使轻重工业比例趋于协调,1965年两者之比为56.6∶43.4。之后,根据全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生产力布局总体部署,又发展了大型石化工业,并不断调整轻重工业内部结构,使工业门类日趋齐全,工业生产能力和协作配套能力大幅度提高,成为全国最大的综合性工业基地。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充分利用空间区位优势,积极吸引国外资金、技术,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包括金融、贸易、科技、文化等在内的第三产业,挖掘和发挥大型港口的作用,使上海逐步向综合性、多功能的经济中心城市发展。因而,在国务院批复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指出,上海的城市性质是我国最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也是我国最大的港口和重要的经济、科技、贸易、金融、信息、文化中心,同时还应当把上海建设成为太平洋西岸最大的经济贸易中心之一。
二、城市分类
为了开展对城市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城市的规划和管理,对城市进行分类,就十分必要。但目前世界各国对城市的分类,尚无统一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分类目的,出现不同的分类方法。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城市规模分类和城市职能分类。
(一)城市规模分类
反映城市规模有许多指标,其中最常用的是城市人口规模,即城市中非农业人口的数量。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口数量各异,城市人口规模的划分标准也不一样。如前苏联的划分标准为:50万人以上的为特大城市,10~50万人的为大城市,5~10万人和5万人以下的分别称为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国家,也是城市化水平较低的国家,城市人口处于高度的集聚状态。同时,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大批农业人口将向城市转移。因此,我国城市人口规模的划分标准,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国务院1955年和1963年设市的规定,城镇人口在10万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达70%以上才能设市;定居人口不足10万人的城镇,必须是重要的工矿基地,或是国家的省级机关所在地,规模较大的物资集散地,或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确有必要时,方可设市。我国城市人口规模的划分标准是:100万人以上的为特大城市,50~10万人为大城市,20~50万人为中等城市,20万人以下的为小城市。1980年10月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重新确认了这一分类标准,1984年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中也再次明确了这一分类标准。据统计,截止1988年底,我国共有城市434个,其中,100万人以上城市28个(9个达到200万人以上),50~100万人的30个,20~50万人的110个,20万人以下的有266个。全国城市市区人口为2.98亿,其中非农业人口为1.40亿,若包括市辖县,我国城市非农业人口为1.8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为 16.8%。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有人提出重新确定我国城市人口规模的划分标准。这一观点认为:城市规模分类是认识城市的一个手段,必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修订;现行的城市分类标准不能客观地反映城市发展的实际,应当依据城市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动态变化的观点来划分城市类型。并且提出了适合当前我国城市发展的分类标准是:250万人以上的为特大城市,100~200万人为大城市,30~100万人为中等城市,10~30万人为小城市,10万人以下的为小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