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省区的城市规模分布被分成6个类型(表7-3)。
第Ⅰ类是沪、京、津三个超大城市所在的两个省区。虽然首位比相当大,但各规模等级城市发育完善,更有多个大中型规模的核心城市带动地方经济,小城镇也很发达。是我国的政治、经济核心区。可称为高级首位型,以苏沪最典型。
第Ⅱ类是辽、黑、鲁、川、粤五个省区。它们也有强大的中心城市,而且高位序城市不止一个,其它等级的城市也基本齐全。首位比和不平衡指数都属中等,是我国经济相对发达或经济规模较大的省区。属于中级平衡型。
第Ⅲ类是我国重点开发的两个内地省区鄂和陕。首位城市武汉、西安早先就是超越本省意义的华中和西北的中心城市。省内二级中心不够发育,解放后中小城镇虽有发展,仍不足以改变首位比大的特点,可称为中级首位型。
表7-3 我国省区城市规模等级体系分类结果(1980)
第Ⅳ类有湘、内蒙古、豫、吉、皖、闽、浙、赣、桂等九个省区。中小城市较多,第一位城市的规模相对于全省的人口规模来说并不突出,甚至很多情况下偏小,首位比和不平衡指数在各类型中最小,是我国过去工业投资相对较少的农业省区的类型(吉林例外),称为初中级平衡型。
第Ⅴ类有晋、云、贵、新、甘等五个省区,原来经济比较落后,除山西外,多数位于边远地区,解放后开发性投资较多,省会城市的高速度增长是这些省区城市体系变化的最大特点。属于开发中的初中级不平衡型。
第Ⅵ类省区青、藏、宁人口稀少,经济落后,城市体系很不发育,数量不多的城市人口高度集中在规模不大的省会城市,首位比和不平衡指数特大,属于初级首位型。
以上六个类型的差异,可以用六个典型省区的城市规模分布曲线直观地表现出来。这六条曲线的第一大城市的规模等级由大到小递变,以苏沪最大,超过500万;以西藏最小,只有10万。城市首位比基本上高低交替出现,以西藏最高,湖南最低;规模分布的不平衡系数,以湖南最小,向两侧增大,西藏特大。检验1964—1980年各省区城市规模分布的变动情况,反映了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普遍趋势。
用1980年分类的判别函数对1964年各省区的P、R、S三项指标值也作判别分类。结果证明,确有一些省区在此期间已经发生了类型上的进步。黑龙江省由Ⅳ类变到Ⅱ类,广东由Ⅲ类变到Ⅱ类,陕西由Ⅴ类变到Ⅲ类,江西由Ⅴ类变到Ⅳ类,山东由Ⅳ类变到Ⅱ类,甘肃由Ⅳ类变到Ⅴ类,由此可以初步提炼出我国省区城镇规模分布的演变模式。
如果能找到省区的城镇规模分布类型与哪些因素有关,也就有可能解释推动城镇规模分布类型由低级向高级变化的动力。用7组17个变量的相关分析表明(表7-4):
表7-4 1980年省区城镇等级体系(r)与17个变量的相关系数表
(1)省区的城镇规模分布类型与市镇有关的人口数量因素关系最密切,职工(特别是工业职工)和城镇人口多的省区就处在城镇规模分布的较高级类型。
(2)与省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密切的关系,但主要取决于工商业发展水平,与农业发展水平虽有某种正相关的联系,但相关的显著性程度很低。
(3)与省区交通网密度有明显关系,偏僻、闭塞、交通网稀疏的省区,一般处于较低级的城镇体系类型。
(4)人口密度是地区自然条件和经济开发程度的集中反映,人口密度较大的省区,城镇规模分布一般处于较高级类型,西部低密度人口省区处于低级类型。
(5)用城镇人口比重来衡量的城市化水平与城镇规模分布类型间没有直接联系。这与其他学者的结论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