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有“单位”可上——特别是在机关里上班的人,大多都见识过“会议纪要”。纪要者,纪会议之要点也;而这要点,却实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地方、单位党委、政府班子人员,比如常委会、行政班子的办公会议召开之后,一般都是有“会议纪要”的。探究起来,这“会议纪要”所“纪”的“要”,事实上是领导们的“集体决策”,一旦讨论过,并决定了,是必须“一体遵行”,而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吉林省松原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就十分了得,它不仅仅是讨论问题,作出决定,还因为政法委的地位——“管”公检法司,居然可以当作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事情是这样的:原告山东省莘县四强化工公司于2000年10月25日与被告濮源化工油脂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其加工蓖麻籽的合同,但是当四强公司2001年7月2日到油脂公司提货时,却遭到“第三者”前郭灌区植物油厂的强行阻止。后经多方协商,四强公司勉强拉走三车蓖麻饼。由于余下的数百吨蓖麻饼和蓖麻油无法提走,四强公司被迫停产,经济损失严重。据此,松原市中院于2002年1月22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要求濮源公司给付四强公司剩余的蓖麻油和蓖麻饼,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7.8万元。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却遭遇到了松原市政法委的强力“狙击”,一纸“会议纪要”翩然而至。法院不得不又发出一份民事裁定书,对判决中止执行。且看裁定书中这样一段话:“根据中共松原市委政法委2004年1月16日会议纪要精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松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据《人民日报》7月28日报道)
瞧,这“会议纪要”就颇有点“一体遵行”的味道,对法院来说,恐怕也有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约束力。
我揣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把“会议纪要”作为法律依据来判案,恐怕有其不得已的“苦衷”,但是,即便如此,这一荒唐之举,还是让打官司的人不寒而栗,因为人们无法想象,只要几个人坐在一起开个会,“形成”个“会议纪要”就可轻轻松松推翻法院判决,打官司竟然也讲究“功夫在庭外”!
我想,法官们不可能不知道“会议纪要”是不能作为判案的法律理由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经过了几次普法教育的普通公民都知道的法律常识,职业法律工作者如果连这一点都不知道,那么他就不配头顶天平,因为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不能引用规章制度、会议纪要或社会评论等作为法律依据。因此我宁愿相信把会议纪要写入他们的民事裁定书,是法官们的一个“策略”:将来一旦查究责任时,可以以此推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