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社会充分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发[2009]11号)、《关于加强和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办发[2009]3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市、县(区)人事局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条 见习基地是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为毕业以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淮安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见面,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 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事部门分别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人事局人才中心,具体负责同级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考核、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见习基地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四)负责进入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见习资格的审核和《淮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的发放;
(五)负责见习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市、县(区)人事局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设立市级和县(区)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七条 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接受高校毕业生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本见习基地内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淮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
(四)优先接收见习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根据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及时对见习方案、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 驻淮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协助做好本校未就业淮安籍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九条 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条 见习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
(二)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能为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
(三)具有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四)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直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也可申报设立见习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