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先进个人名额分配:县各4名,经济开发区2名;市直责任单位中人保部门3名,财政、民政、卫生等三部门各2名,其他责任单位和协办单位各1名。
4、先进单位和末位单位、先进个人产生办法:综合先进依据考评结果,按完成目标任务达标基础上得分多少依次排序取前三名;县各单项工作先进依据考评结果,按得分多少取第一名(已获得综合先进的不重复评单项先进,名次顺移);先进个人由各县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责任单位等额推荐产生。对各县、经济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完成责任目标任务的情况实行“民生工程”目标考评“一票否决”制,其中只要有一项工作指标未完成任务的,作为不达标,取消其参与“民生工程”综合评先资格。
末位单位依据考评结果,按得分多少取最后一名,但各县、经济开发区均完成了市政府下达“民生工程”责任目标任务的,不再评末位单位。
5、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凡获得综合先进或单项工作先进的县(含经济开发区)和获得综合先进的市直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6、末位单位处罚:由市政府在全市通报批评。
三、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