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格职工之家”由县、区总工会按照市总工会的要求负责评定和命名(每年评定确认一次);“合格职工小家”由基层工会评定确认。“合格职工之(小)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区总工会负责。
2、“市先进职工之(小)家”每两年考核评比一次,由市总工会组织实施和评定与命名。县区基层工会的“市先进职工之(小)家”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县区总工会负责,市总工会协助管理;市属基层工会的“市先进职工之(小)家”由市总工会负责管理。
3、“全区模范职工之(小)家”由市总工会按照自治区总工会的要求推荐,由自治区总工会评定与命名。“全区模范职工之(小)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和县区总工会共同负责,以市总工会为主。
4、“全国模范职工之(小)家”由自治区总工会按照全总的要求组织推荐,由全总评定与命名。“全国模范职工之(小)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总工会、市总工会和县区总工会共同负责,以自治区总工会为主。
(三)申报与考核
1、合格、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和先进、模范职工小家的评选,采取由基层工会组织申报,逐级推荐,命名单位考核、审定的办法进行。
2、推荐合格、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和先进、模范职工小家,应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研究,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后,向上一级工会申报,提请上级工会考核推荐或审定。
3、上级工会要根据申报单位的性质,分别按照《壮族自治区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之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之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壮族自治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小家考核评分标准》(实行)进行考核推荐或审定。
4、经考核,职工认可率达80%以上,总分达700分以上的可推荐申报合格职工之家;总分达820分以上的可推荐申报先进职工之家;总分达920分以上可推荐申报全区模范职工之家。
5、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必须是全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申报全区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的必须是市先进职工之家和先进职工小家。推荐为全国和五一劳动奖状单位必须把该单位是否获自治区以上模范职工之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6、对申报全国、全区模范职工之家和市先进职工之家的单位,要对其是否足额上解工会经费进行审计,达不到条件不能申报。
五、奖励办法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授予机关应颁发相应称号的奖牌、证书。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和先进、模范职工小家的单位,可根据各单位实际,由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建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六、复查验收
各级工会对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单位,每2-3年进行一次复查验收。
(一)复查合格单位由命名单位发文确认;复查不达标的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逾期未改的应由命名单位撤消其荣誉称号。
(二)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企业党政工等各项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经该企业的建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可以暂缓复查,但暂缓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企业改组分营后,曾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要重新申报、考核、确认。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工会要提高对深化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是工会固本强基重要性的认识,争取党政领导和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的重视和支持,把“建家”活动纳入到单位的整体工作和经营管理中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单位事业和经济的发展,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二)分类指导,狠抓落实。各级工会要根据本县、区、行业、单位的实际,从适应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类型基层工会“建家”工作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树立典型,使“建家”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与时俱进,创新品牌。各级工会要充分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特别是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对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创新提出的新要求,“建家”工作要与时俱进地赋予新的内容、完善创建形式,改进管理方法,建立激励机制,使“职工之家”真正成为工会工作的品牌。
(四)坚持民主,严格条件。职工之家的建设、申报、考核以及命名等工作,要坚持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和先进、模范职工小家在正式命名前,应在命名单位所辖范围内进行公示或通报。在考核验收、评选中和公示后发现弄虚作假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取消其评选资格。
(五)建立台帐,动态管理。各级工会组织对评定和命名的合格、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要建立规范的档案资料,包括:花名册、基层工会申报推荐材料、职工之家或职工小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以及职工之家的命名、表彰决定等资料,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