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专项检查。建立健全违规动用明火发现、报告、整改、督办制度,坚决整治违章动用明火、违章电气焊作业、违规安装易燃可燃广告牌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督导各单位严格落实电气焊作业“五个必须”: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必须远离可燃物、必须落实动火现场安全保护措施。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切实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力度,依法用足用好行政、法律手段,凡发现无证进行电气焊作业、作业时未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三)全力做好“十八大”召开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以高层和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消防安全高危场所及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等薄弱环节为重点,集中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充分发挥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社区企业、出租屋和规模较小场所等的消防安全治理。对涉及向北京供水、供电、供油、供气设施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定期分析研判火灾形势,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实施重点指导,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五、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大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深入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全面发动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行动。注意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强化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消防安全提示,提高消防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开展“119消防安全宣传月”等活动。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社会消防舆论引导。
(二)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联合社会培训机构加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积极推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和职业鉴定,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开展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干部消防安全培训。
(三)积极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完善消防志愿者组织管理体系,引导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培训、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等活动,开展评比表彰优秀消防志愿者、优秀消防科普工作者及热心消防工作记者、企业家、社区工作者等活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按照省统一部署,组织参加新闻媒体走基层、消防卫士评选、齐鲁消防好新闻评选等系列活动。推动政府建立地方性消防公益基金,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为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六、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一)推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机制,推进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完善消防安全从业人员技能鉴定制度,拓展职业技能鉴定范围,促进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化。
(二)创新消防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价制度,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等级公告、消防安全等级与企业信誉等级认证、保险费率挂钩联动机制,推动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部门将单位消防安全分类分级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参考依据;推动火灾高危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充分发挥防灾防损费的使用效能,通过经济杠杆作用,提高社会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三)加强消防科技成果应用。认真贯彻《省消防条例》,督导高层住宅、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场所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积极推广应用消防电子巡查系统、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报警逃生门等技术产品和不燃、难燃节能装饰装修材料,推动防控火灾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应用,有效提升各类场所防范火灾事故的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