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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人口性别比治理意见(2)

时间:2012-04-22  归属:工作计划

规范实施妊娠手术审查通报制度。经批准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规范和完善登记、审验、诊断、施术、报告等各项工作制度,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对于有生育计划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需终止妊娠的,应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方可施行手术;孕14周以上自然流产的,当事人要在24小时内向镇人口计生部门报告,由镇计生部门指派两名以上技术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书面报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否则按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处理。

三、落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职责

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利益导向政策,改革重男轻女的社会习俗,树立男女平等的生育观念,消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积极鼓励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生产经营、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严格落实孕情跟踪管理制度,有效遏制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现象的发生,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平衡。

计生办:协助政府具体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协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会同卫生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负责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政策内怀孕流引产审批把关、自然流产审核备案等工作;加强对本单位B超操作医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查和职业道德教育。

卫生院:积极宣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B超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的技术规范,严格操作;对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的B超操作医务人员要严格管理,并逐级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终止妊娠手术审查通报制度;严格执行在医院出生婴儿的统计和婴儿死亡、计划生育手术登记、报告制度,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的通报相关人口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站: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并定期检查;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派出所:依法打击溺杀婴儿和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与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的数据资料;及时依法查处妨碍人口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文化站:加大人口、资源、环境的国情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树立尊重妇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邻里和睦的良好社会风尚;倡导性别自然选择,宣传人为选择性别的社会危害;禁止出版发表宣扬胎儿性别选择的书籍和文章。

教育办: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宣传我市人口市情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性别平衡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在实行教育救助等相关政策时计划生育独女户、双女户优先优惠。

民政办:加强婚姻管理,维护妇女婚姻自由的权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农村村委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提高村民代表中女性成员的比例;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加快敬老院建设,提高敬老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加强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在制定和落实农村低保等保障、救助政策时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

劳保所:制定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加强妇女就业培训,提高妇女就业水平,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并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

农业办: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力度,积极发展适合妇女参与的农业产业项目,支持农村妇女发展经济,增强妇女的经济参与能力;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维护妇女的合法承包权益。

妇联: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实施《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制定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措施,积极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鼓励妇女参政议政,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加强对妇女知识技能和就业能力的培训,深入开展“双学双比”活动,提高妇女自身素质,支持妇女发展经济,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倡树男女平等的新风正气。

四、加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实现我镇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平衡和稳定,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抓好负责全镇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查调度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单位“一把手”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切实抓好相关制度的规范和落实。要实行常年有奖举报制度,违反规定的行为被检举后查实的,给予检举人不低于二千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以由财政部门安排,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检举人的身份予以保密。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参与或帮助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违反规定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机构、单位和个人,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行政监管人员,要严格按照《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至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严厉查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要把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和单位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相关工作的开展和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专项考核。对不认真负责,工作中存在较大缺失的单位,要进行严厉的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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