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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人口性别比治理意见

时间:2012-04-22  归属:工作计划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也是我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县《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施意见》。有效治理我镇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营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环境

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各村、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信息网络、墙报、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现状及性别比失调的危害,使广大群众自觉摒弃和抵制选择性别生育的错误行为,倡导尊重妇女、关心女孩、男女平等的新风尚。积极组织群众性文艺宣传活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宣传女性成才的先进典型,大力加强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建设,为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特别是妇产科门诊、超声诊断室、流引产科室等,都要悬挂《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全文,并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醒目标志。加强对全镇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做遵纪守法的模范。镇计生服务站要按月组织计划怀孕夫妇孕前培训,将性别比问题和相关政策规定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实施政策推动,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要加快建立完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实施对独女户、双女户的利益导向和保障救助政策。关爱独女户、双女户女儿出嫁后“空巢”老人的生活,加快发展养老机构和养老产业,解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完善和落实好计划生育村规民约,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消除对女孩的歧视政策和落后习俗,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通过宣传引导、利益导向,树立男女平等的村风正气,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根本转变。积极鼓励广大妇女参与生产经营、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

二、规范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制度措施

规范对超声诊断技术监管制度。

一是加强专用医疗设备的管理,建立超声诊断仪购置、使用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镇卫生院和计生服务站要对本单位现有超声诊断仪应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分别向县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局备案;

二是规范超声诊断使用制度,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站要坚决落实禁止使用超声诊断仪和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责任制,把超声诊断仪、应用作为内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层层落实岗位职责,签订责任书,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超声诊断仪使用应用工作实施双人工作制度,落实工作室进入许可、双人共同操作、检查结果共同签字负责等制度;

三是加强对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的选用和培训工作,要精心选拔政治素质高、纪律观念强、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精的技术人员担任B超机操作员,并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签订岗位责任书,强化法制意识和组织观念。

规范和控制终止妊娠药物的流通、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经营管理,规范流通渠道。对于终止妊娠药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流通渠道进行销售,不得以其他手段进行促销;

二是加强终止妊娠药物专营制度和监督管理。终止妊娠药物属于处方用药,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行医者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物。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买终止妊娠药物应当向供药单位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医师处方发药,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

三是严格检查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措施,镇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对终止妊娠类药物的经营、使用等环节,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经营、使用的,依法严肃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孕情跟踪管理和孕产期跟踪随访服务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孕前、孕期宣传指导和随访服务,对有生育计划妇女实行孕前孕情跟踪管理告知制度,怀孕3个月内及时掌握并上报孕情。育龄夫妇怀孕后3个月内,应及时将孕情报告镇或村(居)计生管理服务人员。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的作用,开展好孕前指导和咨询,做好孕产期保健工作,使已婚育龄妇女从孕前、孕中、产后都能得到及时、周到的服务。通过加强对孕产期人群的随访服务工作,详细记录孕产期各种特殊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育龄妇女的孕情和服务需求,防止选择性别流引产,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政策内怀孕未经批准私自流引产的,视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持二孩《生育证》的,收回《生育证》,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规范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政策内终止妊娠报告审批制度。

一是对伴性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村)、镇计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由县计生服务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推荐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病残儿鉴定组进行诊断。经诊断确实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可持医学诊断证明到省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二是对于胎儿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缺陷和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胎儿健康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在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术;

三是对于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批准的其他情形,有生育计划孕14周以上自愿要求终止妊娠的,本人须写出书面申请,镇计划生育部门签署意见,以及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属实出具审批证明后方可实施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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