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三环线以内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各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通告要求,在禁燃区内全部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内建设项目禁止新建任何燃煤设施,违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并依法处罚。
三、禁燃区内仍在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拆除并依法处罚。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告,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高污染燃料控制措施,改善辖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
五、本通告自2012年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