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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定点装饰通知

时间:2012-04-08  归属: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继续实行定点装饰美容(含轮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车辆装饰美容(含轮胎)定点单位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装饰美容(含轮胎)定点单位,通过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根据新签定的《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装饰美容(含轮胎)协议书》,2012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19日期间,长沙志成行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林奥汽修分厂、 当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我区公务车辆装饰美容(含轮胎)定点单位。

二、公务车辆定点装饰美容(含轮胎)实施范围

2012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19日期间,所有纳入区和街道、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应纳入区公务车辆定点装饰美容(含轮胎)单位的机动车辆,在实行装饰美容(含轮胎)时,一律要求到此次重新公布的公务车辆装饰美容(含轮胎)定点单位。各单位可从以上两家定点装饰公司中自主选择确定单位定点装饰美容公司。各基本建设项目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非常设性临时机构的公务车辆装饰美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单位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实行定点装饰的,财政不负担其车辆装饰费用开支,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各街道、乡(镇)财政所和有关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其车辆装饰费用。

三、公务车辆装饰美容标准

公务车辆必须在规定的装饰标准(见附件一《公务用车装饰限额表》)内装饰,任何单位不得安装公务用车装饰禁止项目(见附件二《公务用车装饰禁止项目表》)。凡新购汽车在政府采购招标中标合同中已明确由供应商配送装饰的,均应按合同项目装饰;合同中明确供应商不送装饰的,购车单位应到定点装饰单位进行装饰,但装饰费用不得超过4000元/台;凡旧车更换装饰,除原装饰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更换时才能更换以外,原则上不能更新装饰,确需装饰的,其费用不得超过2000元/台。

四、公务车辆定点装饰美容实行财政监理

公务车辆定点装饰美容执行财政监理制度,监理员由区财政驻汽车定点维修公司监理员兼任,具体监理办法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确定。

五、公务车辆定点装饰美容管理程序及费用结算

公务车辆定点装饰美容管理程序及费用结算方式按区政府办《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继续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 政办函[2012]11号)第四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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