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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办教育发展工作意见(2)

时间:2012-02-13  归属:工作计划

(八)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各旗区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与指导。从2011年起,全市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统一纳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园)的招生管理体系,统筹管理。

五、规范履行民办教育的法定职责

(九)民办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认真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法人登记,同时办理收费许可,并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校名、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信息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不得随意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民办学校要按经审批机关审核的办学章程,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学校名称,不得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凡无办学许可证或与办学许可证容不符的民办办学机构,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清理取缔。民办学校要加强部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学校的财务要依法配备专人管理,实行定期财务审计制度,结果报送审批部门。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

(十)民办学校举办者要履行出资人义务。举办者对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凡是政府划拨、资助或企业赞助投资、社会捐资等形成的资产,均要纳入社会公共资产进行登记管理,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存续期间,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校舍安全标准,负责维修加固校舍。民办学校终止,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办学章程,依法清算办学过程中形成的资产,上交社会公共资产,偿还债务,妥善安置学生,按聘用合同发放教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终止的民办学校,要依法进行财务清算,退还办学许可证和印章。

六、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

(十一)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的监督管理机制。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各旗区民办教育主管部门要通过准入、年检、评价等工作,全面系统地对民办学校进行质量、效益、信誉的监督监管和评价,每年10月份开展年检及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对民办学校经费支持及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十二)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搞好指导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审批机关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民办学校检查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随时检查指导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等办学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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