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节能技术进步,开展节能监察工作是强化节能管理。促进全社会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市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 〕12号)要求,现就加强全市节能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依法监察
年是完成“十一五”万元GDP能耗下降20%目标的最后一年,为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必须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确保国务院和市政府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宣传,面向社会,突出重点,从能源生产、储运、消费各个环节加大监督力度,使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落到实处,促进全市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确保全市节能目标的实现。
节能监察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保依法查处、违法必究。市经济信息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 市节能监察办法》,完善节能监察法规体系。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节能监察工作
节能监察工作的重点是工业、建筑、交通、商贸、市政、机关等重点领域;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煤炭等重点行业;年综合能耗5千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以及大型电机、风机、水泵、锅炉窑炉等重点耗能设备。通过用户定期自查和节能监察机构不定期现场抽查等方式,纠正违法或不合理用能行为,促进依法用能、合理用能。近期,全市各级节能监察机构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监察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完成节能指标的情况。
(二)监察重点用能单位制定节能规划、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以及重点用能设备、设施和主要工艺的能效利用情况。
(三)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四)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设置,能源管理人员配备以及在区县(自治县)节能主管部门的备案情况。
(五)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监察是否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情况,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产品。
(七)监察能源利用能耗限额标准、定额标准、节能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八)监察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落实责任,强化保障,提升节能监察能力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牵头组织、统筹协调和推进本领域、本行业的节能监察工作。市经济信息委作为全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节能监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抓好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含)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工作。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要按照《 市节能监察执法委托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要求,受市经济信息委委托,全面开展节能监察执法工作。市质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主要用能产品和设备能效标准、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以及建筑、交通、公共建筑等领域的相关能源消耗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节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加大投入,配备必要的节能监察人员,组建专门节能监察队伍,保障节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各区县(自治县)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节能监察工作,开展节能监察执法,并协助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开展相关工作。重点抓好年综合能耗5千吨标准煤(含)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工作。
全市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节能监察人员和装备,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和节能监察工作的支持力度。节能监察人员要定期开展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节能监察执法,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节能监察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全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加强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宣传,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用能、合理用能;要建立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违法用能和浪费能源的行为;要认真总结节能监察好经验、好做法并加以推广,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