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发展中药产业
(一)加强中药资源保护。
开展全市中药资源普查,加快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利用。加大药用野生植物资源和珍稀濒危品种保护力度,建立专门的保护区和繁育基地进行重点保护和研究,促进中药资源恢复与增长。
(二)支持中药材规范化种植。
实施“中药种植万元增收科技示范工程”,助推“‘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采用“公司+基地+科研+农户”、“订单药业”、“股田制”等模式,建立一批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规范化、产业化种植基地,提升中药材种植业水平和中药材质量。重点支持青蒿、黄连、丹皮、金银花等道地优势特色药材的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到2015年,建成100万亩优质中药材商品生产基地,建立5—10个通过GAP认证的药材种植示范基地、5—10家中药饮片加工企业。
(三)培育壮大中药产业。
制定实施《 市中药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明确目标,增加措施,统筹并加快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 )基地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市中药工业总产值达到180亿元。支持中药生产基地建设,推动形成现代化中药产业集群和完整中药产业链。鼓励中药企业优势资源整合,培育一批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产品优势明显、能带动全市中药产业快速发展的大型中药集团。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打造知名中药品牌。到2015年,力争培育出1家产值超过50亿元的中药企业集团、3—5家产值超过10亿元的重点骨干中药企业,开发出3—5个国际知名中药品牌。
(四)构建新型中药流通体系。
支持“桐君阁”等基础好、影响大的老字号中药经营企业发展成为全国知名中药经营企业。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中药企业相互参股、控股或联合,推进中药流通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构建规范、高效和安全的中药物流体系,力争将我市建成长江上游地区的现代中药物流配送中心。
七、弘扬中医药文化
(一)保护和壮大中医药文化资源。
积极搜集整理我市中医药文化资源,加强对“民间医药博物馆”、市中药研究院“中药博物馆”、市中医院“名医馆”等中医药文化资源保护单位的指导和扶持,打造我市中医药文化品牌。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建成一批国家或市级中医药文化示范单位。
(二)大力宣传中医药文化。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继续深入开展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科普宣传活动。借助垫江牡丹节和三峡养生旅游论坛等活动,大力宣传中医药文化与特色优势,丰富我市旅游产业内涵,扩大中医药文化影响力。
(三)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工作。
充分发挥我市中医药传统优势和中药资源、产业优势,以文化促经济,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机构与境外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在境外举办中医药文化博览会、特色产品展销会,兴办中医药经营和服务实体等,拓展出口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八、创造中医药发展良好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
市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快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医药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优化中医药发展政策环境,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落到实处,科学编制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共同促进全市中医药事业加快发展。
(二)完善中医药投入倾斜政策。
全市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力度,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补助政策。完善《 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市财政要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并在 年安排1000万元的基础上逐年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市级中医药机构的房屋设施、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中医科研以及区县(自治县)农村中医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积极推进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三)优化中医药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人力社保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扩大中医药报销范围,在现有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医特色诊疗项目、中药品种、中药免煎颗粒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鼓励患者就诊中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和门诊慢病治疗起付标准降低一个档次,报销比例适当提高。
(四)多策并举发展中医药。
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价格政策,结合我市医疗保障水平,在制定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立中医药机构基本建设和其他重点项目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人力社保部门要支持中医药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部门要加大对中医药科技工作支持力度,扶持中医药科技发展。
(五)建立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名中医坐堂医诊所,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加强区域合作,加大开放力度,支持和鼓励国内名牌中医药大学来渝举办非直属附属医院和中医药研究机构。
(六)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
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中医药行政管理体系,健全中医药管理处(科)室,配备必要的中医药管理专职人员,强化中医药工作全行业管理,规范中医药服务秩序。要加强中医药机构、人员、技术和设备等要素准入管理,提高中医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