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深入调查研究,为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献计献策。驻社区干部要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察民情、听民意、访民生,关心群众疾苦,反映群众诉求;要坚持记录民情日记,原则上每名驻社区干部每周记录民情日记不少于1篇,重点记录社区组织建设、民主管理、基层矛盾纠纷、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精神文明建设、社区环境整治、集体经济发展等内容;每年至少撰写1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参考。
三、相关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进一步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解决问题,部署工作。区级领导每季度到联系点不少于1次,区直单位负责人每两个月到联系点不少于1次,机关科室每个月到挂点社区不少于1次,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和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和社区突发事件,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和干部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做好安全维稳工作。区委组织部、区委基层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坚持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及时掌握干部下基层驻社区工作进展情况,各街道党工委要切实负起对驻社区干部的直接管理责任,建立定期与驻社区干部进行沟通交流的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主动向派出单位反馈驻社区干部的工作表现。
(二)做好工作交接。按照市委的要求和“先进后出”的原则,年挂点科室、驻社区干部先到驻社区,完成工作交接后,9年驻社区干部方可撤出。各街道、社区要主动协助做好交接工作,确保交接工作顺利进行。要重点移交反映社区情况的材料、社区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的调研报告、工作组已建立的有关工作制度和正在推进尚未完成的重点帮扶项目等。
(三)加强驻社区干部管理。年驻社区干部驻社区时间为1年。对派驻干部,可根据情况安排挂任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社区工作站副站长;驻社区干部可开临时党组织关系编入驻点社区党组织,参加驻点社区党组织活动。由驻点社区对驻点干部实行考勤登记。驻社区干部驻点期间,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因法定节假日、公务而发生的交通费用,由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各派出单位党组织要关心和支持驻社区干部的工作,了解和考察其驻社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表现,对表现突出、有培养潜力的驻社区干部,应进行重点培养。派出单位要妥善安排好驻社区干部的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调整、挤占驻社区干部的原工作岗位,如确需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征得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同意。要建立健全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街道党工委、驻社区工作队和驻社区干部每季度向区委基层办报告1次驻社区工作情况,各派驻工作队每个月底向区委基层办上报1次工作情况。
(四)落实工作保障。各级党组织要努力帮助驻社区干部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区属单位、街道要把联系社区、派干部驻社区作为本单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单位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经常下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至少每季度听取1次派驻社区干部的工作汇报,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向他们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街道和社区要为驻社区干部提供必备的办公条件,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干部驻社区期间遇到的困难。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驻社区工作中涌现的好人好事和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级党组织要在做好今年干部下基层驻社区各项工作的同时,对本单位、本部门近几年来干部下基层驻社区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其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定点联系、对口帮扶、定期下派”的工作制度,丰富帮扶基层和锻炼干部、转变机关作风和服务人民群众有机结合的载体途径,不断为建设和谐社区、构建和谐社会注入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