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改革,促进县级公立医院健康持续发展,有效提高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渭政发〔201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政府主导的方向,把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努力提高县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在基层三级网络的核心作用。建立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县域医疗卫生资源,明确县级医院功能定位,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和运行体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健全行业监管机制,维护公益性质、调动积极性、保持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改革目标
通过综合改革,建立体制合理、机制灵活、功能完善、效率较高的服务体系,使90%左右的患者在县域内就诊,实现“小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城,预防在基层”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县域医疗资源。
在摸清行政区域内现有医疗资源总量和配置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盘活存量、控制增量、优化结构、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统筹城乡医疗资源布局,针对行政区域群众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医疗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域卫生规划要纳入本地“十二五”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公立医院所占份额,同时给非公立医院留出充分发展空间。政府负责办好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并明确其相应的规模、人员编制和功能定位。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充分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明确县级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
县级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县域内居民基本医疗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初诊、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乡镇卫生院及基层卫生人员教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县级医疗机构作为县域医疗服务中心和连接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与农村基本医疗体系的重要枢纽,既要积极联系城市大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对口帮扶、危重病例远程会诊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向农村转移。又要按照“县镇医疗卫生管理一体化”的要求,大力支持和带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逐步实现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
(三)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补偿机制。
1、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在政府投入和医疗服务收费调整到位的基础上,取消药品加成的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取消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以2011年各医院药品加成收入为基数进行补偿,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依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县人均财力低于4.5万元,比例分担为60%、30%、10%。
2、全面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管理。目录内药品必须通过县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进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县级公立医院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逐步实现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所需医用耗材在省级公开招标目录集中采购。
3、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陕价行发〔2012〕14号)精神,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的原则,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成本制定检查治疗价格,适当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价格。其中,床位费上调幅度不得高于50%,诊查费上调不得高于40%,级别护理费和中医诊疗类中的治疗费上调幅度不得高于30%,手术费上调幅度不得高于10%。降低医用设备检查费和检验费等两类医疗服务价格,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降幅不得低于20%,其他医用设备检查费和检验费降幅不得低于15%,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价格调整要遵循总的医疗收费降低、患者负担减轻的原则,并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
4、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支付等医保付费方式,促进第三方控费机制形成。提高报销比例,实现费用即时结算,适时推行合疗基金市级统筹。城镇医保、合疗经办机构应为县级公立医院拨付必要的周转资金。
(四)落实政府保障责任
1、县政府是县级公立医院的举办者,应保障医院在岗职工基本工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的缴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充分体现医院的公益性质。
2、政府负责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
3、对县级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按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支农、支边和支援乡镇、社区等公共服务经费;无主病人救治费用经审核后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4、政府对医院的历史债务统一打包剥离,由政府逐年偿还。逐步建立财政补助稳定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