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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村医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3)

时间:2012-05-16  归属:策划方案

第三十条参合农民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在省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符合住院标准需住院治疗者,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接受住院服务,享受直通车报销。因特殊原因在省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持上述票证及统一要求的住院资料在区合疗办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提倡建立统筹区域外技术转诊制度。

第九章报销范围、标准

第三十二条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补偿范围: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符合规定的药品费、一般检查费、化验费、透视拍片费、手术费、材料费、普通床位费、综合处置费及因急诊在外地就诊住院的医药费等纳入补偿范围。

门诊及特殊慢性病按省市关于门诊统筹及慢性病病种的有关规定范围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的范围:


(一)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实行床日付费和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除外;

(二)另有医药费用支付方的费用,如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药费用。农民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除外;

(三)因打架斗殴、服毒酗酒、性病、犯罪行为及戒毒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四)近视眼矫正术,气功、音乐和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超声碎石、高压氧治疗等费用;

(五)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六)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七)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八)各种保健、按摩、检查费用;

(九)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就医交通费、陪护费、营养费、伙食费、空调费、取暖费、自购药品费等费用;

(十)不孕不育、变性手术、试管婴儿等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一)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

(十二)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洽谈、考察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三)医疗事故及中、省、市、区规定的其他不能补助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新农合报销补助标准:

(一)新农合报销补助标准坚持“量入为出”、农民能享有实惠的原则,努力减轻参合农民的医疗费负担,每年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二)参合五保户在区、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同级定点医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但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不超过90%,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区民政局全额救助;特困户、伤残军人等享受新农合补助后个人自付部分补助办法按《区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报销办法

第三十五条新农合补助报销标准、程序、范围等必须公开、公正、透明,实行公示制度,报销程序必须简捷明了,方便群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办事,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六条执行报销补助“直通车”制度,最大限度减轻农民的负担。

(一)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由所在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参合农民先行垫付结算。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分村、组、户造册登记,在村卫生室就诊的由村卫生室垫付,村卫生室每月统计报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连同本院就诊审核统计后报区合疗办,区合疗办将资金划拨给镇卫生院,再由镇卫生院支付给村卫生室。

(二)参合患者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当日交齐自付部分,补偿资金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后与区合疗办结算。

(三)给患者补偿后,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合作医疗证》上认真如实填写补助方式和数额。

(四)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在规定时间将报销资料及各种表册报区合疗办审核,区合疗办审核无误后在月底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资金由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拨入定点医疗机构的帐户。

(五)跨年度住院病人,第二年继续参加新农合的可按标准连续报销;第二年家庭未参加新农合的,只报销参合年度12月31日前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七条在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个人垫付(直报单位除外),后凭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收费总清单原件、住院发票原件、《合作医疗证》、参合缴费发票和本人户口本到区合疗办审核,按规定比例办理报销手续,在所属乡镇卫生院领取补偿基金。因外出务工、经商、上学等必须在省外住院治疗的,出院后,按上述程序办理补偿手续。

第十一章医疗服务和住院费用控制

第三十八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控制医疗费用,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要改善服务态度、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医疗质量,努力做到小病不出镇,大病不出区,为参合农民提供价廉、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卫生部门要把规范医疗行为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强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农民报销过程中应简化手续,减少环节。

第四十条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第四十一条对执行新农合政策不力、投诉频繁、蓄意套取基金、费用控制不力的医疗机构要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二章服务能力建设

第四十二条不断提高区、镇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能力办事。

(一)落实工作经费。区、镇财政每年度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新农合工作正常运转。

(二)落实编制人员。按照从紧、必需的原则,科学合理核定区合疗办人员编制,切实满足工作所需。

(三)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新农合运行管理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制约行为。

(四)加快全区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实现新农合网上运行、网上审核、网上监督。

第四十三条镇、办合疗办应有3-5名专兼职人员,配备有专门的办公设施。

第十三章监督

第四十四条区、镇两级成立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按上级文件规定,主任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

第四十五条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区、镇人民政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区、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及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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