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规定内的门诊、住院医药费补助;
(二)对新农合基金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新农合有关制度和规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四)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以及执行新农合有关用药、报销、接诊等规定进行监督;
(五)对违反新农合相关政策的人和事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一条参加新农合的居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交纳个人应承担的新农合基金;
(二)自觉遵守新农合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配合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治疗和个人预防保健工作;
(四)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搞好新农合政策宣传。
第四章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制度。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方便就医的原则,合理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住院、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划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确定,需由单位自愿申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核,并与区合疗办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服务合同》后,方可被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医疗服务项目由区合疗办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每年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接受社会公开评议。对经检查不合格或评议满意率未达70%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设立本单位的新农合办公室,负责参合农民住、出院手续办理、费用报销和资金垫付等工作。同时要成立新农合专业技术小组,负责参合农民的疾病确诊和住、出、转院以及医疗救治的技术把关和指导。
第五章基金的筹集
第十六条新农合基金的筹集原则是:以区为单位,实行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扶持,政府予以资助的筹资机制。同时,大力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多渠道筹措新农合基金。
第十七条新农合基金实行年度定期缴纳、一次交费、全年使用制度,对缴费参合农户颁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十八条筹资标准:按照中省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筹资方式:
(一)新农合基金中各级政府补助部分由区财政局负责筹集;
(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筹集农村居民应缴部分的新农合基金。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广泛宣传引导,使农民群众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交纳参合资金,镇办合疗办负责向参合农民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入专用发票》。必须在本年度规定的时间收集完毕下年度基金;
(三)因地制宜确定农民参合缴费方式。可自主选择定时定点交纳、滚动筹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财税机构代收或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征缴参合交费,建立长效筹资机制。提倡滚动筹资和结算账户“惠农卡”代扣代缴方式。任何缴费方式必须征得农民同意,不得搞强迫命令;
(四)各镇办要向农民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实施新农合制度的目的、意义,新农合政策将会带给的实惠,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引导农民积极参加,保证农村居民参合率逐年上升,直至全覆盖;
(五)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和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参合个人缴纳基金部分,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实,区民政、计生、财政等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第六章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新农合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定点银行结算、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三户两印”(收入户、基金专户、支出户,区卫生局盖章、财政局盖章)的封闭管理制度,其使用方向是只补需方,不补供方。新农合基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审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新农合资金。
第二十一条新农合基金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助比例。
第二十二条新农合基金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两部分。分配比例按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新农合风险基金。预提新农合风险基金,风险金总额保持在当年基金总额的10%。提取的风险金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风险基金的动用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动用后要在次年补足。
第二十四条坚持中断参合应该补交的原则,农村居民若终止缴纳下年度新农合基金,则不再享受下一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今后再次参合的,必须按标准补交中断年度的个人缴纳基金。
第七章补偿方案和封顶线
第二十五条新农合补偿方式为以大病统筹补偿为主、兼顾门诊统筹补偿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定额补偿的模式。参合患者每人年新农合补助封顶线为15万元,并随筹资水平的提高而增加。
第二十六条根据历年基金使用情况,科学合理设置起付线、补偿比例,有效引导农民就近治疗,充分利用医疗资源。积极推行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探索按床日付费等其他付费模式,简化报销审批手续,减轻农民负担。
第二十七条推行新农合特大病补偿制度。对贫困参合农民罹患严重疾病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次或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报销超过封顶线,自付部分仍在三万元以上的患者,实行特大病补偿,病种和补偿办法由区合疗办制定,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积极推进门诊统筹工作。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推行总额预付模式。门诊统筹补偿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补偿基金份额(含门诊特殊慢性病)按省、市规定确定。逐步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大额医药费用补偿办法,缓解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第八章就诊、转诊程序
第二十九条参合农民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持有效的《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和当年参合缴费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