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检查监督新农合制度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新农合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的落实到位情况;
(四)检查监督弱势人群(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参加新农合情况;
(五)检查监督新农合补偿资金及时到位情况;
(六)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七)检查监督定期公布新农合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八)检查监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情况;
(九)定期组织对新农合基金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新农合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及建议;
(十一)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监督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十七条建立新农合内部监督程序。基金按照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的原则封闭运行管理;报销审批实行医疗机构和区合疗办两级审核制度。
第四十八条建立新农合外部监督程序。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公布区纪检、监察和区合疗办举报电话;实行住院报销情况三级公示制度,由区、镇、办事处合疗办及镇卫生院在行政村每月公示,并把补偿公示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健全组织监督体系。定期邀请区、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新农合政策的执行及运行情况进行视察和调研;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新农合基金运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条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新农合监督工作。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尽快组织核查,属应退还患者的,退还患者;属违规套取资金的,将资金全部追回,归入原来的基金渠道。
第十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区、镇、办事处要把建立和推行新农合制度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年度目标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列入政府及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五十二条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全区新农合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农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区、镇、办事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新农合管委会或监委会责令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新农合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新农合报销范围的;
(四)擅自更改参合农民待遇的;
(五)截留、挪用新农合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新农合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新农合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药品目录或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三)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而自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处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换成基本目录内药品的;
(七)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参合资格等处理。
(一)虚报、冒领新农合补偿资金的;
(二)将《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就诊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