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有效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我区新农合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工作的原则指导意见》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原则是:
(一)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三)新农合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及以区为单位统筹的原则;
(四)以解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为目标,重点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原则;
(五)新农合基金实行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的原则;
(七)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全区新农合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动员工作;
(二)负责全区新农合相关政策、方案、规划、工作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组织开展新农合基金筹集工作,对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对年度新农合基金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查;
(四)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新农合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年度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五)向上级报告全区新农合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争取中、省、市对我区新农合工作的支持;
(六)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七)审查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疗办),是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区合疗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具体经办新农合的各项业务工作,做好相关情况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认真解决新农合工作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各类新农合文书档案的保管工作,做好相关文件的起草、制作、印发;
(三)负责全区新农合基金的日常管理,做好参加新农合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工作;
(四)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新农合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受理、查处参合农民投诉和反映的各类问题;
(五)编制并报告全区新农合预算、决算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做好相关信息的统计和反馈;
(六)负责全区新农合业务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
(七)做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设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业技术指导小组,由卫生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初步审定和技术准入;
(二)负责参合农民住院、出院、转院标准的制定;
(三)负责对参合农民医疗救治的审查、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参与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偿标准》;
(五)负责组织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
(六)负责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与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与区合疗办及参合农民与合疗办之间发生的业务技术方面纠纷的调解;
(七)协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区合疗办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设立镇、办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镇、办的新农合工作,接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区合疗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镇、办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新农合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解决新农合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做好本镇办新农合经办机构运转经费的筹集;
(二)开展新农合政策宣传和新农合政策、业务咨询,及时妥善处理参合农民的上访和投诉;
(三)负责做好新农合基金农民缴纳部分的收缴、上缴工作,积极探索农村居民交费的新办法和新农合工作运行新机制。
镇、办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下设镇、办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各镇、办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新农合信息的收集、统计、反馈与报告;
(二)负责对辖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开展参合农民政策宣传、咨询,协调、处理有关信访案件;
(三)负责做好区合疗办委托镇、办办理的新农合日常业务工作;
(四)完成镇、办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动员、引导农户自愿参加新农合;各镇办要将新农合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内容对外公示。
第三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新农合的参加对象是:全区所有农业户籍人口(以辖区派出所户籍为准)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读人员、长期(超过半年)在外打工人员、流动就业人员、判刑劳教人员等已享受国家相关医疗保障者,暂时不计入户内人口中。高中及以下的农业户籍学生要遵照新农合整户参合的原则缴费参合。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家属以及进城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