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洪涝、海洋灾害具有相对性,因为这些灾害是紧密联系当地的相应资源开发利用的特点的。大陆各地生产制度的发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当地气候资源与水文资源的制约,各海区的生产与航运则受到该区海洋资源与气象资约的制约。各地最合理的生产模式应该适应该地上述三类自然资源的特点。因此,对一地气象、洪涝、海洋灾害的评价应从当地已有的生产模式的适应水平出发。为说明这个问题,表1—1列出我国东部农业区从北到南几个省的气候、水文条件与粮食平均单产(千克/公顷)进行比较。
可以看出,这几个省的水文气象状况虽然有显著的差别,但单产的水平相差不大。这就说明,我国东部农业区的不同气象水文条件的地区都有适应当地水文气象条件的生产模式和达到高产的可能。各个省区的平均产量均远未达到这两种资源的最高限制水平,所以表中数据并无随资源变化的趋势。同时也可以看出,如果一个省出现其他省的气候水文条件,就会是严重的自然灾害。举例说,吉林省与广东省气象水文条件的差别很大,其中任何一省的最严重的气象水文灾害也不会达到另一省正常的情况。换句话说,如果广东省出现吉林省的气象水文条件,那就是极其严重的旱灾与冷害;同样,如吉林省出现广东省的气象水文条件,则就是未曾见过的特大涝灾与热害。但是,这两省各自都达到了较高的粮食生产水平。这就说明,两省都在长期内已经形成适应各自气象水文条件的粮食生产模式,并达到当前技术水平下较好的生产成果。因此,气象水文灾害是相对当地的生产模式与地理条件而言的,具有明显的相对性。对一省来说是良好的气候水文资源,对另一省来说,则可能不但不是自然资源,而且还可能是严重的灾害。
这种情况在海洋上也是一样。当前,海洋资源还远未开发利用,因此,没有像陆地资源与灾害那样被人们了解得深入细致。但是,从已经发展起来的海上运输、海洋渔业以及近海的养殖业、盐业来看,各个海区也都有适应于本区特点的开发利用项目和方式。如果一个海区出现另一海区的气象海洋条件,也会是严重的灾害。
各种鱼类都有其适宜温度,例如鳕鱼适于5℃左右,鲑、鳝类以7℃左右为宜,小黄鱼以19℃为宜,大黄鱼适于18℃—25℃,带鱼则为16℃—17℃,鲣鱼为21℃等等。因此,渔场、渔汛就依水温而有季节性地移动。如果水温突然变化就会引起鱼群死亡。如1930年10月俄罗斯滨海地带涅尔马区在一次大风暴后,水温由12℃降至6℃,造成沙丁鱼大量死亡。海水养殖对虾,如遇突然降温,就会使虾苗潜伏泥底,食欲不旺,体软萎缩,容易死亡。
海水盐度对水产养殖也有很大影响。例如,福建养殖X鱼在降水量少时,盐分过浓,生长缓慢;而当降水量过多,使盐度过低,又容易死亡。1955年舟山群岛大黄鱼汛期因降水过多,海水盐度下降,鱼群离去,造成减产。海洋浮游植物是毛虾等海洋动物的饵料。1952年雨季(6—9月)降水量少,浮游植物减少,直接影响当年秋季毛虾产量,并持续影响到1953年春季,造成减产。1953年雨季降水量增加,当年秋季和次年(1954年)春季毛虾增产。
此外,风、日照等对海产都有明显的影响。这说明任何一个海域的海产同该海域的气象海洋条件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出现同当地气象海洋条件异常的情况,就会影响产量。
从上述现象也可以看出气象、洪涝、海洋灾害的原因之一是生产模式的相对稳定性与气象、水文、海洋状态的变异性之间的矛盾。任何生产模式从建立到稳定,至少需要10年以上的时间,而气象、水文、海洋状态是每年都在变化的,甚至会出现当地生产模式无法适应的异常情况,这就是灾害。因此,任何生产模式的设计只可能以各地最常见的、平均的气象、水文、海洋条件为依据,并尽可能地扩大其适应范围。但是,对一些十分严重的异常情况是无法完全适应的。因此,在当前水平来说,还只能作到防灾减灾,却不能完全免除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气象、水文、海洋现象存在资源与灾害两面。开发资源是紧密联系灾害的。许多灾害是起源于对这些资源开发利用的不当。只有弄清并按照当地的气象、水文、海洋条件的特点设计适宜并高产的生产模式,才能作到最好地开发利用这些资源和尽可能地减少有关灾害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