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度是印度社会特有的一种等级制度,它是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产物。按照这种制度,每个人一出生就属于一个特定的等级,职业也是世袭的,各等级间界限严格,不能通婚,不能交往,甚至不能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即种姓是指职业世袭、内部通婚、不准外人参预的社会等级(身份)集团。种姓在古梵语中称“瓦尔纳”,意为“肤色”、“品质”;印地语叫“阇提”,意为“种”、“出生”;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意译为“种姓”;葡萄牙人称为“卡斯特”,意为“族姓”、“出身”。早在奴隶制时期,印度社会即已分四大等级:“婆罗门”(僧侣)掌握神权,主持祭祀,是人民精神生活的统治者;“刹帝利”(贵族、武士),掌握政治、军事实权,是古印度国家的世俗统治者;“吠舍”(农牧民、工商业者),多属被剥削的小生产者;“首陀罗”(奴隶、杂工、仆役),是没有任何权利的被压迫、被剥削者。这种制度主要盛行于印度教教徒中。被印度教奉为圣书的《摩奴法典》,把这四个等级的起源归于梵天(造物者)身体的四个部分,即婆罗门出自他的口中,刹帝利出自他的双臂,吠舍出自他的双腿,首陀罗出自他的双脚。
印度教的经典还认定前三种等级的人是可以获得“再生”的,而首陀罗则没有这种权利。随着阶级分化和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后来在恒河流域的一些王国里,原来的四个等级又被细分为许多等级(亚种姓)。结果种姓日益增多,制度日趋复杂。在原来的种姓之外,又出现大批“不可接触者”,即最受歧视和压迫的“贱民”,他们绝大多数人没有土地,没有权利,只能在农村当佃、雇农,或在城市从事“不洁”行业,如洗衣、制革、屠宰、清扫等,他们的人身和用过的东西都被认为是“龌龊”的,他们不能同其他种姓的人接触,不能进入寺庙、学校等公共场所。现代的种姓制度共分三大等级,即大体由原来的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所组成的高级种姓,由原首陀罗组成的低等种姓以及被称为“贱民”或“不可接触者”的第三等级。印度的种姓制度不仅维护阶级压迫,而且破坏了人民团结,阻碍了社会发展,对整个社会起着极大的分裂作用,是一种极其腐朽的社会等级制度。印度独立后,曾经制定法律禁止种姓歧视,不过在今天封建关系占主导地位的印度农村里,种姓制度仍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在印度社会中仍有很大影响。因而彻底消除种姓制度的弊病,还有待于印度人民作更大的努力和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