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污染源评价一、污染源评价的目的及方法
污染源评价的主要目的是指对环境影响的评价.通过分析、比较确定主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源。要对污染源和污染物质作综合评价,必须考虑到排污量与污染物毒性两个方面的因素,为了便于分析比较,需把这两个因素综合在一块,形成—个可把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源进行比较的(量纲统一的)量,如有的提出引入等标污染负荷的概念;有的则提出引入排毒系数的概念;也有的主张引入其他类似概念的.其主要目的就是使各种不同的污染物和污染源能够互相比较,以确定其对环境影响大小的顺序。现分别介绍如下:
1.等标污染负荷
1)某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Pi)定义为
式中:Qi为含某一污染物质的废水量(吨/天或米3/天或年);
Ci为某污染物实测浓度(毫克/升);
|Coi|为某一污染物质的工业排放标准的绝对值。
2)某工厂的等标污染负荷(Pn),是其所排若干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之和
3)某个地区(或流域)的等标污染负荷(Pm)
4)全区域(或全流域)等标污染负荷(P)
根据以上基本数据,可以计算某工厂的污染负荷(Pn)、某地区的污染负荷(Pm)或某污染物的污染负荷(Pi)与全区总污染负荷的比,即Pn/P,Pm/P,Pi/P分别以Kn、Km、Ki代表,称为某工厂、某地区或某污染物的污染负荷比。可以作出图表,显示出全区域中的主要污染源与主要污染物。
2.排毒系数
1)污染物的排毒系数(Fi)定义为
式中:mi为污染物排放量;
di为能导致一个人出现毒作用反应的污染物最小摄入量。
2)di是根据毒理学实验所得出的毒作用阈剂量值计算求得的。
(1)废水中污染物di值的计算
di=污染物毒作用阈剂量(毫克/公斤)×成年人平均体重(55公斤)。
(2)废气中污染物di值的计算
di=污染物毒作用阈剂量(毫克/米3)×人体每日呼吸空气量(10米3)。
Fi值的意义是很明显的,它表示当污染物长期作用于人体时,能引起毒作用反应的人数。Fi值完全是一个反映污染物排放水平的系数,它不反映任何外界环境的影响,因此可以作为污染源评价的一个客观指标。各种不同性质的污染物通过这种标准化计算,相互之间就具有了可比性,并有了相同的量纲,为进一步运算打下了基础。
比较一下这两种方法:
把两个公式加以变化后,可以看出mi是某工厂排出物中某污染物(因子)的排放量Pi或Fi是将该污染因子进行标化计算的数值,Pi与Fi的含义及数值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所采取的评价标准不同(分别为|Coi|与di)。在同一系列(i系列)的污染源评价中,应采取共同的评价标准。根据不同的评价目的,我们可以选取不同的评价标准。
二、污染源评价中的几个问题
1.污染源及污染物评价
污染源及其污染物评价主要是对其潜在危害来讲的。因此在评价过程中难于将其对环境的实际效应反映出来。因为污染物对环境的实际效应(是否会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不仅取决于污染物本身的特性、排放强度等因素,而与环境的本底值、自净能力、自然环境的物理(温度、湿度、日照等)、化学(pH值、氧化还原条件等)、生物特征,以及与其他污染物的拮抗和协生效应等因素密切相关。所以只靠上述方法评价是有局限性的,其结果与实际污染状况有时并不符合,这就需要结合环境概况的调查、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的调查、综合起来进行分析。
2.选取评价标准的问题
从上述两种评价污染源的方法相比较,不难看出选取评价标准是一个关键性问题。选取时一般遵循下列原则:
1)根据评价目的选取评价标准在调查确定某一区域渔业用水的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时,可采取渔业用水水质标准作为评价标准。前面引入等标污染负荷概念,主要目的是把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标化计算,以便计算总污染负荷,进行分析比较确定主要污染源,所以选取污染物排放标准作评价标准。如果为了分析区域污染状况是否已超出环境容量,也可选取环境质量标准作为评价标准。
2)力求科学地反映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水中的污染物有的是毒性影响,有的则影响感官(气味、颜色等);有的难于降解、或导致某些远期危害(致癌、致突变等)……。以酚、氰为例:氰的毒性比酚大,但在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氰化物不得超过0.01毫克/升,而酚(挥发酚)类不得超过0.002毫克/升,酚比氰要求的严格。这是由于用氯进行饮水消毒时,有微量酚存在就会产生有异味的“氯酚”,使人难于饮用。如果只选“饮用水水质标准”作评阶标准,便不能充分反映氰比酚毒性大的客观事实。如在官厅水库及北京西郊工作的基础上、对东南郊污染源的调查评价作了改进,对工业废水中污染物进行评价时,选用了毒性、感官、卫生、生化、污灌等五个方面的评价标准。分别评价得到五组结果,再进行综合评价,这样作可使评价结果较好的反映实际。
3)要考虑到对尽可能多的污染物进行评价在一个地区的污染调查中,有时会有几十种大气污染物,如果选排放标准作评价标准,则只能对十几种污染物进行评价,相当多的污染物因没有排放标准就不能评价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地区在进行污染源调查中,选用了1975年苏联颁布的“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的阈浓度”作为评价标准,数据比较齐全,因而评价的大气污染物种类也就比较多,有利于全面的分析大气污染状况。但工作地点标准与居住区大气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以成年职业人员每天8小时接触为前提,而居住区大气质量标准,是考虑到居民(老、幼、病、弱等都在内)24小时接触,排放标准又是以大气质量标准为依据制定的。所以这样选取评价标准,对于科学地、反映污染物对环境的实际影响来说,也有不足之处。
3.污染源的综合评价问题
污染源所排放(或流失)的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几个方面,上面已介绍了废水中污染物的评价,也涉及到一些大气污染物评价。对废渣的评价在国内研究工作作的较少。如在北京东南郊调查污染源时,只是调查了排放量,并在分析其可能造成危害的基础上,确定了一个加权系数,但其他未做调查。沈阳市对有毒、有害废渣(含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能溶于水或能挥发出有刺激性的气体)进行了评价,对一般废渣未进行评价。对噪声的评价将在第九章中论述。
在上述几方面污染物和噪声分别评价后,如何综合评价一个污染源总的潜在危害,是尚未完全解决的一个问题。